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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公司是有利的! 经过仔细研读,我发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总体上对老板是有利的。过去很多模糊不清的问题,现在通过司法解释得以明确,让我们知道了如何应对。    核心内容解析   1. 承诺不交社保无效    - 这一条规定一直无效。若员工举报,企业必须补缴社保,无论是否有承诺。实际上,只要员工个人补缴即可,其他员工无需理会,这与以前的规定一致。   2. 经济补偿问题    -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现在明确了相关规定。需注意的是,员工通知企业补缴社保后,若一个月内企业未补缴,员工才能以被迫离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n)。若员工未提前通知企业补缴,则无法主张被迫离职及经济补偿。这一点与之前的规定相同。   3. 返还社保补偿    - 法院支持企业返还社保补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承诺不交社保的情况下,若企业以补贴形式发放相关费用给员工,法律明确指出企业可以追回这部分社保补贴。此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现在全国统一支持企业追回,这对企业是一大利好。    实际影响   如果你之前签订了承诺不交社保的协议,并以部分工资作为社保补贴发放给员工,那么当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时,企业只需补缴即可,基本上没有损失。毕竟,社保是企业本应缴纳的,现在只是补缴而已。   总体而言,这个司法解释对企业反而是有利的,帮助企业明确了操作方向,减少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人事 #人力资源管理 #hr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未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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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协议自愿不缴社保公司判赔 【#公司约定的不缴社保无效 】今天,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明确,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第二天,公司和朱某签署了一份声明。声明的主要内容是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他社保补助,如果将来补缴社保应当将补助退回。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个解除理由就是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保安公司主张,入职当日就提出要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是朱某为了每月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而朱某则主张,声明是保安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要求他签署的,他认为公司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侵犯了他的法定权利,是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这份声明的内容已违反我国法律关于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因保安公司没有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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