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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相关食品违法处罚丨市场监督 一、案件背景与调查流程 1. 案件起源:2025年3月18日,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反映某工作室售卖的某糖果含有禁药西布曲明。 2. 调查过程:3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16盒(470颗)涉案糖果并先行登记保存;3月24日,因公安机关介入,涉案产品移交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3月28日,联合抽检涉案糖果及某黑咖啡;4月14日,检验结果显示未检出西布曲明;4月24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移交案件,同步移送14盒(410颗)糖果、11盒黑咖啡,并提示存在其他行政违法;后续执法部门通过多轮询问、发送协助调查函等查清案件事实,于5月13日立案。 二、核心违法事实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 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购进无标识大包装糖果后,在某电商平台定制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的外包装盒,分装成某糖果销售。该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共进货1510颗(购入价1-2.05元/颗,售价3.94元/颗),货值金额5949.4元,已销售1131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合格证明。 (二)产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1. 某糖果并非其标签标注的公司生产; 2. 某黑咖啡并非其标签标注的公司生产。 (三)未尽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某黑咖啡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涉案批次合格证明,仅能提供非同批次检验报告。该行为持续约4个月,共进货110盒(购入价26.2-30元/盒,售价109元/盒),货值金额11990元,已销售77盒20袋。 (四)违法所得与整改情况 两款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7429.6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调查期间自行关店,并向投诉人退款。 三、处罚依据与结果 (一)处罚依据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2. 裁量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等减轻处罚情形。 (二)处罚结果(案号:鞍西市监处罚〔2025〕8号) 1. 给予警告; 2. 没收14盒某糖果、11盒某黑咖啡; 3. 没收违法所得17429.6元; 4. 罚款14495元(原拟罚款144950元,减按10%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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