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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市场监督处罚:商业混淆侵权 一、违法事实 1. 商品采购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6月19日从某电商平台店铺购入“活洛油”共108瓶。该商品包装标注“某公司”等信息,实际相关公司注册于英国,与某公司无关联。 2. 违法销售行为:当事人明知“某活络油”具有较高知名度,其销售的“活洛油”与之无关联,仍在网店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香港”“某”“活络”等词汇,易使人产生关联误解(标题后有修改)。 3. 违法经营数据:至案发,已销售23瓶,其中25ml/瓶销售8瓶(销售额180.7元),50ml/瓶销售15瓶(销售额451.8元);共计违法经营额2801.01元,违法所得266.5元。 二、证据依据 本案证据包括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采购及销售订单截图、涉案商品实物照片及资质材料、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某公司提供的知名度证明资料等九类。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1. 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指导意见给予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处罚。 2. 处罚结果: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商品;③罚款10000元;④没收违法所得266.5元。【义市监处罚〔2025〕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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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市场监督处罚:压片糖果宣传违规 一、案件背景与违法事实 1. 案件来源:2025年8月19日,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网店销售的食品宣传含改善睡眠等功能,涉嫌违反《广告法》;8月21日现场核查,8月22日立案调查。 2.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网店,2025年6月初上架一款压片糖果(普通食品),商品链接标题违规: - 标题中“某某某”与产品实际无关,仅为增加链接流量; - 宣传的“安眠”“助眠安神”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科学依据证明其真实性; - 该链接于2025年8月20日下架,共售出11单,销售金额608.12元,广告制作费用98元,因广告宣传与销售金额无必然联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 告知程序:2025年10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一)定性依据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虚假、引人误解内容,商品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与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 罚款294元(按广告费用3倍计算)。【田市监处罚〔202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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