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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否存在过失犯罪乌鲁木齐刑事律师依法解答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推荐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法律咨询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 #乌鲁木齐刑事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该类犯罪的主观心态并非仅有故意,而是涵盖故意与过失两种类型,这是法律对该罪名主观构成要件的明确界定。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普遍人群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核心判定在于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主观上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导致。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作出了明确量刑规定,故意实施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是针对故意犯罪的严厉量刑标准。 法律同时对该类犯罪的过失情形作出单独处罚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量刑远轻于故意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区分,体现了刑法根据主观过错程度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过失犯罪因主观恶性更小,对应的刑事处罚也更为宽松。 乌鲁木齐李刚律师 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借款欠款、工伤赔偿、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硕士,曾任大学教师、国家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员。 现兼任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美国丹佛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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