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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某只股票,明确了金额、数量,并支付了全部投资款。半年后,原告要求卖出股票,被告回复说股票已经卖出,盈利87万元。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被告都没有回应。 这是我2025年10月代理的一起案件,判决于今年1月9日下达——我们代理的是原告。 庭审中,被告承认收到了投资款,但辩称:因为股价下跌,在原告下达卖出指令前,他已经根据自己的判断出售了股票,所以原告的投资实际上是亏损的。至于声称盈利87万元,仅仅是为了安抚原告。还强调股票投资应自负盈亏。 这是一个很离谱的案子。不仅在于交易过程,还在于价值判断,因为被告对股价的判断显然是错误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并及时报告情况。受托人处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若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关系,原告在指定时间要求被告卖出股票,被告却隐瞒早已卖出股票的事实,谎称已经按指示操作并虚报盈利87万元。被告擅自卖出股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告指定卖出的日期的收盘价,被告不仅应当返还原告的投资本金,还应当支付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我们要求被告按照原告指定卖出股票日期的股价来计算盈利,并要求被告支付盈利,是有法律依据的。 判决收到之前,其实我也有些忐忑。但最终结果证明,我们的代理思路与诉讼策略是正确的。#股票 #理财 #委托理财 #法律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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