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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告知不充分医院是否需要担责呢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解答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案件委托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免费分析 #武汉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实施手术时,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这一规定要求告知内容需具体全面,告知方式需确保患者或近亲属充分理解,而非简单形式化告知。 手术告知不充分的核心认定标准在于是否影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行使。若医院未告知手术关键风险、遗漏重要替代方案,或告知内容模糊笼统导致患者无法作出理性选择,即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此时,只要该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合理损失,这一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核心,医院需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存在两种法定免责情形:一是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手术的;二是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无需了解相关告知内容,且医院已对该意思表示留存有效记录的。此外,若医院仅口头告知但未形成书面记录,且患者对此提出异议,医院可能因无法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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