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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全称《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1月30日印发、1月31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下为核心要点: 1. 按期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全额免征;超额则全额计税,无分段免税。 2. 按次纳税:每次/每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免征,一日多笔合并计算;超额全额计税。 3. 销售额核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销售额全额并入,取消单独剔除规则;差额计税项目按扣除后余额判定;所有口径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4. 自然人特殊规则:6类场景(出租不动产/平台服务/保险代理等)按月10万元按期计税,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合并,不得拆分适用按次标准,不适用季30万元标准。 (二)征收率与开票口径 1. 常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可减按1%计税,按1%开具发票;可选择全部/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特殊业务:2016.4.30前不动产老项目出租/销售按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长期有效);二手车经销等优惠延续至2027.12.31。 3. 一般纳税人:管道运输服务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2026.1.1-2027.12.31)。 (三)申报与扣缴口径 1. 自然人按次纳税超起征点: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无上述情形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 2. 自然人一次性收租/取息:按租赁期/计息期月均分摊确定销售额,并入当月全部应税收入核算。 3. 小额支出扣除:向个人支付≤1000元/次的零星业务款项,凭收款凭证即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政策衔接口径 1. 2026.1.1起,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等民生项目长期免征增值税。 2. 2025.12.31前发布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除10号公告明确延续的,全部停止执行。 3. 2025.12.31前未完结应税业务,按原政策执行至完结;2026.1.1后新业务严格按10号公告执行。 #会计实操 #财税#工作#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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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优惠政策衔接重点速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重点如下: - 免税项目区分: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部分项目平移原营改增36号文优惠,到期大概率取消;20项免税项目为长期优惠,企业需区分规划。 - 3%简易计税: - 一般纳税人(过渡期至2027年底):平移原政策,取消自产商品混凝土、甲供工程建筑服务3%适用,清包工仍适用;同一项目全部应税交易需一并选简易计税(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除外)。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3%征收率,可减按1%;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只能按3%,如出租旧不动产不得减按1%。 - 5%简易计税:仅一般纳税人适用,共6类项目(不动产融资租赁、特定通行费、出租/销售旧不动产、转让旧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老项目租售);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再适用差额5%,改为差额6%,已错缴需冲红重开、更正申报;出租旧不动产仍按5%,网传3%说法错误。 - 简易计税选择:一般纳税人选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一般计税后36个月内也不得再选简易计税,期满后可再选简易。 - 其他:差额计税平移原政策(如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转让旧不动产);起征点为月销10万、季销30万、按次1000元,按差额计算的以扣除后余额适用起征点。#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起征点#房屋出租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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