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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市场监督处罚:虚假广告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25年5月初起,在某电商网店销售不锈钢烧烤铁签,商品链接及详情页标注“长度:35cm、宽度:5mm、厚度:1.8mm”等尺寸信息。经查,该尺寸数据为当事人自行估算,无相关依据,且其明知标注尺寸与实际存在差距仍发布广告。经执法人员用游标卡尺实测,产品实际尺寸为长度33.5cm、宽度4.3mm、厚度1.2mm。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该产品1483支,单价3.89元-23.33元(因规格和数量不同浮动),但因未提供详细进价及销售额核算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证据依据 本案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拼多多网店产品截图,共计四类证据,分别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违法广告内容。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1. 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尺寸表示应准确清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处罚。 2. 处罚结果:①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②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永市监处罚〔2025〕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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