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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脑出血伴随脑梗鉴定结果十级伤残获赔20万 2023年11月8日16时06分许,案外人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市西藏北路地道进海宁路往北约1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此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发次日,陈某入上海长征住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等,于2023年11月15日出院。出院当日,陈某入住上海慈源康huhospital,进行看病,于2023年11月26日出院。事后,陈某多次至hospital复诊,因看病共支出费43,031.78元。2025年6月9日,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陈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在伤残后果中起完全作用,酌情给予休息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陈某为原鉴定支出鉴定费5,400元。陈某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朱某系被告某公司雇佣的员工,事发时系在履行职务。陈某现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予以相关赔偿。 经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鉴定,头颅MR片阅片得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多发腔隙性梗塞灶。头颅检查片阅片得两侧脑室旁及双侧基底节区腔梗;老年性脑改变。陈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在伤残后果中起完全作用。 酌情给予休息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结果也与本次鉴定结果相符合。被告某公司支付重新鉴定费8,900元。陈某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看病费43,031.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0,33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车辆修理费380元、鉴定费5,400元、律师费4,000元。 某公司不认可陈某的伤残鉴定结果,也不认可车辆维修费。经过我方收集凭证,在法庭环节举证辩护,为陈某争取到了20万赔偿,某公司支付了重新鉴定费8,900元。并且保障了陈某的应得的休息、护理与营养时间,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十级伤残 #蛛网膜下腔出血 #交通事故 #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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