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服用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静脉滴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和注射用炎琥宁,出现全身发冷、神志不清等症状,当日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镇卫生院拒绝提供门诊病历资料,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承担多大责任? 基本案情: 患者因身体不适伴有恶心、呕吐感,于下午四时左右到镇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开“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用于口服,注射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和注射用炎琥宁用于静脉滴注。患者遵医嘱口服了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连花清瘟胶囊,之后又进行输液治疗。 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全身发冷等不适症状,在陪同家属的要求下,值班医生和护士查看后作出继续输液的处置。之后不良反应加剧,开始出现畏寒、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等症状,家属再次要求医生查看病情,值班医生看后要求继续输液。患者变得表情痛苦,情绪异常躁动,强烈要求停止输液,家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患者血压升高,体温达到39.3℃。经过值班医生诊断后当时因没有考虑患者是过敏反应,因而只针对的血压升高和体温上升,采取降血压和降体温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的血压和体温均急剧下降,后出现更加强烈的过敏反应,家属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要求医生过来进行抢救。当晚7时左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经抢救于当晚8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要求对用药及病历资料全部予以封存,镇卫生院当时没有提供门诊病历资料,封存了输液药瓶和口服药,并交由镇派出所保管。 尸检鉴定: 经对患者尸检结论为,患者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 调解过程: 经调解并委托鉴定,由于患方对院方此时提交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后经调解组织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就病历资料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患方对病历资料不认可,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本次事故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予以终止。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因身体不适到镇卫生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院方未考虑患者系过敏反应症状,治疗、抢救措施不当,经鉴定其死亡结果也符合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因镇卫生院未提供病历,造成当时只封存了口服药和输液药瓶,患方对院方鉴定时提交的病历资料提出异议,且院方提交的病历资料也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从而导致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不能。 本案中镇卫生院未尽到妥善保管并按患者的要求及规定及时妥善封存病历资料并提供复印病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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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为感冒,吃药不管用,去医院查血,给开了一盒连花清瘟,就打发回家了!接着就发烧,打了六天吊瓶不退烧,门诊大夫建议去看看耳鼻喉科!当时还觉得可能是鼻炎,吃点药就好了,当我又一次闻到糊味,铁锈味,我就决定去看看吧!到了医院,人家看了一眼,就让我去拍CT,结果出来,正常鼻窦里面都是黑色,我的是满满的灰色,外加气泡,真菌,鼻中隔歪斜!必须手术治疗,没办法,找医院手术吧!这个手术可不是人受的罪,全麻手术两个半小时,手术过后的五天五宿,渡秒如年啊,主要坐起来,血就从止血棉里流出来,躺下就从嗓子流出来,恶心,太阳穴疼,眼眶疼,脸疼,牙疼,头发根都疼,鼻子就跟砸了一下一样无时无刻不是酸胀疼!白天打止血针止疼针还好点,一到晚上疼的厉害了就只能吃止疼药!眼泪哗哗流,止不住啊!喝点水都能呛到!熬吧,说三天可以拆止血棉,熬到第三天,主治医生说第一天不算,我滴个妈呀,那一刻眼泪立马出来了,还得熬,熬到第四天,终于可以拆棉了,做好疼的准备了,没想到那么疼啊。去了医生让我拿纸接着,拆的时候连太阳穴都拽的疼啊,四根筷子粗细的止血棉混着血一根一根拽出来了,哗哗的血,恶心疼,弄的我一天都没有胃口,拆了稍微舒服点,还是不行,还是疼,一问医生才知道还有两根要第五天才能拆,那一刻好绝望啊!继续疼!心里恐惧了,一想去拆就吓得俩腿发软,想让医生给我一棒锤把我打晕再拆!第五天到了手术室就怂了,问人家能不能打麻药,人家说没事,比那四根轻,别怕!又是两阵说不出来的酸爽疼啊!止住血第六天就办出院了!本来以为拆了就舒服了,还是各种疼,觉得里面还有东西,以为是医疗事故,去问大夫,人家说是可吸收止血纱布,半个月左右就差不多了!😭😭还是各种疼,不适!鼻窦炎可不是我想的微创,不亚于大手术的罪……😭😭😭跟朋友们讲述鼻窦炎手术过程是想告诉大家,不舒服快去医院,千万不要拖着,这个罪真难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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