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行使撤销权,不要白白浪费宝贵机会!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处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一个时间限制是原始行为发生到你提起诉讼不能超过5年,比如张三借了李四10万块钱,说六年以后还,然后借完钱之第二天张三就把自己的房子转给他儿子,等六年到了,张三不还钱,李四去起诉了,发现张三在6年前把他的房子转给他儿子,这个时候就不能打撤销权了,因为5年已经过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尝试收集下张三和他女儿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确认转移房产的行为无效。无效的行为是不受5年初次期间限制的,但是会更难,如果能在五年之内发现转移行为,打撤销是比较容易的。 第二个时间限制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行为开始后一年,这个一年应该怎么算?我再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借钱,借3年,借完钱就把房子转给了自己的儿子,当月就和李四说了这个事,借款到期后张三不还,李四起诉,张三没钱,很多人以为这个时候李四一定已经丧失撤销权了,其实并不对,这里是有个“双认知”的概念,就是李四既要认知到转移房产这个事实的发生,也还要认知到这个事实的发生对自己的债权产生了侵害。李四是什么时候有了双认知呢?就是在李四认知到张三不还钱,而且张三也没有其他偿还能力,从这一天开始算一年。 撤销权的这个5年和1年,只要有一个到了,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就丧失了,我现实中遇到过几个这样的当事人,都是后悔莫及,所以当大家知道这个权利受损后,一定要及时撤销权,不要犹犹豫豫的错过了最好的时机。如果大家有相关的情况,可以在评论区一块讨论一下,我是刘律师,记得关注。 #法律咨询 #烟台律师 #烟台执行律师 #山东律师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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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处理有时间限制吗福州刑事律师专业把控 福州刑事律师福州刑事律师福州刑事律师 #福州刑事律师案件委托 #福州刑事律师委托 #福州刑事律师委托代理 #福州刑事律师咨询 #福州刑事律师咨询服务 刑事案件处理有时间限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经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郑黎明律师,211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检察院工作,任职检察官,在检察院工作十二年后转律师行业,现在福建中略律师事务所任职合伙人、律师。 十二年的检察官工作经历,办理了上千宗各类刑事案件,使郑黎明律师养成了勤思敏行的职业习惯,掌握各类刑事案件办理技能,善于从证据链、法律适用等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力辩护,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刑民交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每年均有多个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改变罪名轻判的案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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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guijuan1周前
刑事案件处理时间多长有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服务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案件委托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解答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解答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委托 刑事案件的处理有追诉时效限制,依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许桂娟律师,2010 年正式执业,专注于:刑民交叉纠纷案件调解及代理 ;刑事被告人辩护 及被害人代理 ; 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调解及代理;重大行政案件复议及诉讼代理等领域的法律实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以 办案认真负责、严谨仔细,办案效率高;代理意见刁钻 、判决采纳率高著称。 刑事被告人辩护及被害人代理 ; 重大经济纠纷调解及诉讼代理 ; 重大行政案件复议及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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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工作日常 受过治安行政处罚后能否报考公务员和事业编 每年三四月份都是各地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的时间,好多人在后台私信咨询此类问题,今天聊一聊。 先说核心法律边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目前无绝对报考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核心依据,“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才是法定报考禁区,而治安行政处罚(如酒驾拘留、打架斗殴罚款、普通治安警告等)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与刑事处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有本质区别,治安行政处罚未被法律列为绝对禁止报考情形。从官方文件来看,在公务员招录中,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有治安行政处罚但没有被法院判刑的人能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且该证明不再标注治安违法信息,彻底区分“犯罪记录”与“违法记录”;在事业单位招录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仅对“伪造材料、考试作弊、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未将普通治安处罚列为报考门槛。因此,受过治安行政处罚者,只要符合岗位、学历、年龄等基本条件,均可正常报名参加公务员或事业编考试的笔试、面试环节。至于后续政审能否通过,我之后会聊到。#刑辩律师陈平渊 #银川刑辩律师 #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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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了就没有追诉期了吗南昌刑事辩护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南昌刑事辩护律师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南昌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刑事案件立案后,通常不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是追究罪犯责任的有效时间。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此限。 这么规定是防止罪犯钻时效空子,维护法律威严。像盗窃案立案后,嫌犯潜逃多年被抓,照样追究责任,不会因过追诉期就放过。 值得注意,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错误立案的情况需另作处理。 吴中华,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专职律师现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 社会职务: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江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工作履历: 1,1999年11月至2001年5月在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 2,2001年6月至今在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执业; 3,2006年6月至今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4,2018年9月任中共华昌支部组织委员; 5,2020年9月受聘为第六届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2021年1月受聘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7,2022年1月受聘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8,多年担任江西省信访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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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合肥刑事辩护律师依法详细解答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一对一咨询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 公安局证据不足时,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终止侦查:对于已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犯罪事实的,应当终止侦查。 2.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3.释放嫌疑人: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证据不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释放。 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后续有新的证据出现,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王非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高级合伙人。 王非律师曾办理多起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改变罪名定性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中纪委、安徽省委巡视组交办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亿元诈骗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数十公斤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抛尸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强奸抢劫案件,贩卖假币案件,拐卖妇女案件,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案件,及其他众多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醇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多起死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法律风险防范等成功案例。近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人身与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辩护和研究,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当事人充分认可。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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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会见,会不会影响案件办理常州刑事会见律师依法支招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常州刑事会见律师常州刑事会见律师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法律解答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法律咨询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分析解读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分析解答 #常州刑事会见律师取证 会见权是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也是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重要保障,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所需的会见时间和次数,不得无故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核心目的是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核实相关证据,助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与案件办理的核心目标一致。 判断频繁会见是否影响案件办理,核心不在于“频繁”本身,而在于会见行为是否合规。若律师严格遵循执业规范,会见时不传递违规信息、不教唆当事人规避法律、不干扰办案机关正常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工作,即便会见次数较多,也不会影响案件办理。 需明确的是,若频繁会见存在违规情形,如传递与案件无关的违规物品、泄露案件秘密、串供或妨碍司法公正,此类会见不仅会影响案件正常办理,律师还需承担相应的执业风险与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侦查期间的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频繁会见需符合法定限制。 盛戎珂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四级律师、心理咨询师、助理工程师。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成员、市律协医疗与人身损害委员会委员,常州刑辩研究院成员。曾有多年政府工作经历,在执业过程中,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复杂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擅长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案件,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在工程建设领域也拥有丰富经验,擅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工程保险与保函等领域,服务于多家中小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凭借其多年积累的诉讼经验,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高水平、创造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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