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小车,赔偿比例这样算不吃亏 . 日常出行中,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是发生率最高的交通事故之一 不少电动车车主事发后不清楚责任划分、赔偿标准 也不知道自己到底能拿到多少赔偿, 今天一次性把赔付规则讲透彻,建议点赞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首先划分事故责任,不同责任对应的赔偿结果截然不同: 电动车一方无责,本次事故全部损失由机动车方全额赔付。 电动车有责(次责、同责、主责) 按照交通法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赔付时可依法减轻10%自身责任比例。 举例:双方判定同等责任,机动车实际承担60%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自行承担40%责任。 电动车一方全责 机动车仅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赔付额度有限,超出部分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电动车车主自行承担。 再给大家讲清楚保险赔付顺序,理赔不会吃亏:事故理赔优先走机动车交强险,交强险20万赔付限额内不划分事故责任,先行全额赔付伤者损失;超出交强险赔付上限的部分,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由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 若保险额度依旧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剩余差额由机动车车主个人承担。 可赔付项目包含: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车辆维修财产损失 若伤情达到伤残标准,还可依法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南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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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八级伤残,保司说按比例只能赔9万,法院凭什么判27万 一份驾乘意外险保单,保额30万。当事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鉴定为八级伤残。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条款:八级伤残按30%赔付,只能赔9万。 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7万多。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9万到27万,中间差了18万,这18万的差距到底差在哪? 核心就一个争议:合同里那个“八级伤残按30%赔付”的比例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更直接: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比例赔付条款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就让你知道这个东西的存在,并且让你明白它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子里,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单上设置了一行“特别约定”,里面写了八级伤残对应30%赔付比例。但这行字没有加粗,没有弹窗,没有强制阅读,和其他条款混在一起。更重要的是,整个电子投保流程中,投保人只签了一次名,那份签名被保险公司复制粘贴到了五六个文件的签字处,根本不能证明投保人对每一个条款都逐项确认过。 中院在二审判决里认定:比例赔付属免责及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既然免责条款不生效,那就不能按比例赔,得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来算。八级伤残对应的是30%的赔偿系数,乘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算出来27万1千多。加上医疗费和住院津贴,总共判了31万多。 这个案子给所有买了意外险的人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保单上写的30万保额,不代表出了事就能赔30万,也不代表只能按合同比例赔。关键要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就那个比例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果他拿不出证据,那个比例就可以被推翻。你要做的就是问一句:你什么时候告诉过我?你怎么证明你告诉过我? #意外险拒赔 #赔付比例 #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保险拒赔怎么办 #保险拒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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