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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收养 #收养法 #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抖音热点 @抖音知识 事实收养认定 和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也就是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和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与养父母成立父母子女关系。 证明事实收养关系,可以从日常称呼,共同生活情况,是否相互尽到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婚丧嫁娶操办、亲友、邻居等密切联系者证言、户籍登记、职工履历表登记等身份关系, 成年后往来情况,有生父母的,和其生父母关系等角度证明。 对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结合抚养、赡养等情况,亲密程度,也可依照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继承相关遗产。 1992年4月1日之后,发生收养事实,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应尽快补办收养登记。在继承发生后,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4月1日之后,分别采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孤儿,亲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收养,外国人收养,需要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等不同方式确立收养关系。 1999年4月1日,修正后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有更多收养、继承、遗嘱、遗赠,遗嘱无效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每晚九点到直播间连线咨询上海继承律师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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