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1
00:00 / 01: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
00:00 / 00:5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08
00:00 / 01:0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3
00:00 / 01:14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2
00:00 / 01:4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0
00:00 / 02:4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741
00:00 / 01:4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
00:00 / 02:46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877
00:00 / 00:4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2
自设劳务派遣合法?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认定不仅限于用人单位直接出资设立的情形,还涵盖以下三种形态:1.用人单位自己出资设立:用工单位直接出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再向自身派遣劳动者。 2.所属单位出资设立:用工单位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出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再向该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3.合伙设立:用工单位与他人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再向该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关于"所属单位"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解读,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三是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得通过集团内部的其他主体出资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本集团内其他单位,此类操作同样违反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以下方式规避本条限制: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此类操作虽然在股权形式上与用人单位无直接关联,但若实质上存在资金控制、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关联,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第六十七条的变相自设行为。 行为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自设派遣行为自始无效。 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将因此承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直接用工的全部法定义务。#起诉 #劳务派遣
00:00 / 01:0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7
00:00 / 01:1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