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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过敏医院一定担责吗青岛医疗纠纷律师在线指导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青岛医疗纠纷律师青岛医疗纠纷律师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取证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索赔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只有在存在过错或者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输液过敏属于药物不良反应的一种,其发生与患者特异体质、药物本身特性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合规均有关系。医院是否需要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履行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包括用药前是否询问过敏史、是否对需要进行皮试的药物按规定进行皮试、用药过程中是否密切观察以及在出现过敏反应后是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如果医院在上述环节均无过错,且过敏属于当前医学水平难以预见的罕见反应,则医院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若医院未询问过敏史、应当皮试而未皮试、用药后疏于观察或者抢救延迟,则可以认定存在过错,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患者自身若隐瞒过敏史或者不配合治疗,也可能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医院的责任。 :医疗纠纷团队首席律师,专为患者维权。团队协作,团队内有各类专业律师。大量成功案例。第十届山东省律协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第九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青岛市第八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第九届律师协会第一届医疗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法律援助公益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医疗侵权、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化、医院管理规范化、大健康产业)、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尤其擅长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熟悉医院诊疗、护理及病历管理漏洞。同时还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指导,能够为当事人一方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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