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后,如果不符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听到三种说法,我要上诉、我要抗诉,我要申诉。那么这三种说法有什么不同呢?分别又代表了什么? 上诉和抗诉是指在判决之后的十天内,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起上诉。如果是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出抗诉。无论是上诉还是抗诉提出后, 一审的判决结果暂时不生效,案件将进入二审。二审做出了中审判决后,判决结果就生效了。 如果在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申诉,但这时候不影响判决结果的执行。也就是说, 该服刑的还得去服刑,服刑期间可以继续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新证据补充的话,申诉通常会被驳回。您明白了吗?关注老黄,用法律帮你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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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遇害案判个死缓,子雅,妈妈为什么要坚决抗诉,不接受死缓的结果?因为死缓不是缓两年再执行死刑,而是两年之后如果没有犯新罪,又有重大立功的,那么就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那变为有期徒刑之后,被告再想想办法,这个刑期就可以一直减减减,最快十五年之后就能放出来了。老话说的好,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他这个只是十五年就。哎,那我们再黑暗一点,等他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要是他一不小心生了重病, 甚至还可以保外就医。上述抗诉的时间是十天,这个案子我估计检察院制止抗诉的可能性会很低很低。 像这种舆论高的案子啊,基本上法院和检察院的意见很少是不一样的。我不知道判决书中有没有限制减刑的条款,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只要妈妈应该重点关注下有没有限制减刑, 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他的重点就应该放在让被告限制减刑这一块,至少不要让他这么容易的减刑,不然真有可能十五年后就出来了。

紫雅裕海案出结果了,梁某死缓,一方面是网络舆论要求判处梁某死刑的呼声,一方面是少杀甚杀的司法要求。紫雅的花妈妈后续如何维权? 大家好,我是北京刑事律师胡磊。十二月二十号的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紫雅裕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导致了他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给予惩处。 同时呢,基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个判决也就是代表梁某某可以逃过一死, 在缓期两年之后,他将减回无期徒刑或者后面的有期徒刑。 这个判决一出来,其实是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和公众对于量刑是否过轻的一个质疑。 关于案情的本身,我们将在后续的视频中给大家做一一的分析。但是今天的第一个视频,我们先来聊聊紫雅的妈妈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案发前,紫雅的妈妈多次表示自己是不接受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判决结果。同时,这个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还采信了梁某的精神疾病鉴定,认为他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对于这个施缓的判决,紫雅的妈妈大概率是不认可的。 被害人家属对于判决不满怎么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其实是提出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一审的这个判决没有生效,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他是没有直接上诉权的,因为这个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所以说被害人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时,根据这个行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的请求之后的五天内,也应当 就是否抗诉做出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也就是说,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内,紫雅的妈妈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请求,说明理由。如果这个量刑过轻或者鉴定不当, 人民检察院决定了抗诉案件就将进入二审,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如果拒绝,也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进行请求。当然,梁某某如果对这个判决不满,他也是有权进行上诉的。 在这个刑事判决生效之后,滋雅的妈妈仍然可以进行申诉,他可以向原审的法院提交申诉书,这个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但是需要有证据去证明这个原判决是错误的,比如说有可以推翻这个梁某某精神疾病鉴定的相应的证据。 此外,因为这个紫雅娜妈妈在一审结束之后是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说梁某某他如果没有上诉的情况下,紫雅娜妈妈也不能就这个民事部分来提出上诉。 前两条视频中滋养了妈妈的悲伤和公众的愤怒情绪,我是十分理解的,但是这个法院的判决也是批露出了许多的案情争议焦点,也是值得我们学界和公众关注的。 反案的被害人无辜遇害,社会的危害大,公众呼吁严惩。但同时另一方面,刑法的专业主义也强调 死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最高法也多次强调了少杀慎杀,尤其是涉及精神疾病的因素。后续呢,我将也根据官方批捕的核心案情来对案情进行一个解读,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大概率就不会执行死刑了。今天我看了一审子雅案件的判决,成都中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谓死缓,他其实强调的就是先不执行死刑,先给犯罪分子两年的考验期,他在监狱里先待两年,看看这两年的表现怎么样。 我们国家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如果在死缓期间,如果你没有故意犯罪,那就期满可能会变为无期徒刑。 如果在这两年当中,假设有了重大立功表现,那两年期满大概率死缓就会转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只有当在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故意犯罪,而且这个罪情节比较恶劣,才有可能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所以一审的判决结果,我看到被害人的这个妈妈,这个阿姨之所以这么伤心,是因为死缓的结果,其实他距离执行死刑还有很遥远的一步距离。 我看网上公开的这个一审中院对于一审结果的说明,之所以判了死缓,他在结果上还是采纳了关于梁某这个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部分,认定梁某在实施这个杀害紫雅行为的当时, 属于一个尚未完全丧失,有点控制能力,但是又没那么正常的一个成年人。基于这个角度,所以判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在死缓的基础上稍微轻了一点。判了死缓, 那我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之后,我们,嗯,被害人的这个妈妈,也就是这个阿姨,她提出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为在我们国家公诉案件被害方是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的, 因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提起的公诉然后法院进行裁判,所以如果要启动二审,应该是由同级的检察院去申请二审抗诉。 所以也就是为什么这个被害人的妈妈会很伤心的说,我会坚定的申请检察院抗诉,当然这个案件肯定会迎来二审抗诉,只是我们后续要关注一下二审抗诉之后到高院,也就是四川省高院的一个判决结果。其实对这个结果来说,我是充满着意外的,就是对于这个鉴定报告的采信,通过各方公开的这个 信息来说,还有对于当事人这个律师啊,对于被害方请的这个辩护人的律师,他所表达的其实这个鉴定意见如果客观上存在着前后矛盾的情况,那对于采信的这个结果其实还是有待考量的,所以我们后续也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 那对于我们考法考的同学来说,今年所发生的这一系列的热点案例,比如说河北沧州的这个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比 比如说这个成都紫雅妈妈的案件,还有就是我们这个泰国孕妇坠崖案的这个离婚结果,都是我们今年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中,大家所需要重点关注的考点,尤其是在今年的法考当中,刑法死刑部分的考点需要大家引起重视。

朋友们,和大家一样,我也一直在关注成都资阳的进展。今天一审宣判,凶手梁某英被认定不构成自首,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但由于作案时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说精神病犯病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之刑。现在回答大家关心死缓和抗诉的两个问题。问题一,死缓是不是就等于不用死了? 死缓其实给了两年的考验期,这两年里监狱的表现直接决定了他最终的结局,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如果这两年遵守监规,没有故意犯罪,这两年里监狱的表现直接减为无期徒刑。 二、如果有重大立功,两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三、但在考研期里边,再次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经最高院核准,人可能执行死刑。此外,像这类恶性杀人案,法院是可以依法限制减刑的。不过目前成都中院的通报中暂时没有提及到这一点。 问题二,紫雅妈妈在直播里说的抗诉到底是什么意思?这里要说明,作为被害人家属,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虽然不能直接向法院上诉,但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五天内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检查院经审查,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有问题,就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重新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抗诉,也会书面通知家属。 这个案子真的让人揪心。二十七岁的紫雅在家中被邻居连刺十几道,不幸离世,她妈妈等了五百五十多天,只为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而凶手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到现在仍有争议,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是受害者家人血泪的期盼,也守护着每个人对家门安全的那份信任。让我们继续关注案件的后续,祝福紫雅妈妈!

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你能够鉴定出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 昨天下午那个法院一审判决了宣判,宣判之后我们也注意到,就是很多的这个社交媒体都在报道,其实当时就是为了这个怕大家有歧义。 那么人民法院我看到还专门发了一个声明,这说明里面就还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解释,实际上最核心的原因最终还是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那个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这个鉴定意见,那么就认为就是他在案发的时候患有精神疾病, 那么是部分丧失了,就是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们刑法上叫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了这种 限制责任能力,那么就会依法的重新啊处罚。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没有放在最后最高那一档,而降了一档,变成了一个使还这样的一个主要原因。 按照我们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法里面对于使还他有三种结果,第一种就是你简单的说你又犯事了,这个是可以撤销使还直接执行实行。 第二种呢,就是更常见的就是说使缓这个两年期过了,你什么事没办,那么就会自动的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之后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他可以一直减下去。那么第三种就是如果你在这个使缓期间你还有重大立功的话, 他是可以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完之后还可以再从二十五年再往下减,所以一般来讲,判处使缓大概率就不会死了。 其实是这样,我们国家的这个刑事诉讼法里面规定的很清楚,其实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他没有上诉 权,如果他如果不服这个一审的判决,他想加重,或者他想再到二审法院再争取权力,他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他申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来提起抗诉,只有这种方式可以引起,从他的这个角度引起二审。而真正的刑事案件中的上诉权 实际上是赋予了被告的那一方,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而且上诉是不加刑的。比如我医生判了释怀,我,我上诉,不管怎么闹,只要检察院没上诉, 我随便怎么主张权力,他就算不想给我再减刑,他也不能再把我升档了。所以上诉一般是我代理被告人的时候,我都会建议我的当事人上诉,因为上诉反正不加刑了,我们再试一试,看能不能争取再轻一点。 实际上我之前在一个西南的一个地区,我办了一个呃,跟本案非常相似的故意杀人案,甚至我的那个案件中的这个呃杀人犯的他的这个手段更残忍,他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整个小区的,在一个小区的这个呃广场中间, 他将一个呃收破烂的老头砍,砍倒之后啊,整个头骨一直在疯狂的地上砸砍,案发现场是几乎是把整个头骨全部砍碎,到处都是骨头散落。而那个案件当时的我代理的是那个死者这方的这个代理人呃, 但是对方的那个辩护律师,他也是申请对他的当事人进行了继承鉴定,而且最终鉴定出来的这个结论是,精神分裂。就精神分裂啊,最常见的几个方面,有没有幻听,有没有幻视,有没有幻觉。而我们这个案件里面, 他几乎就是照着说的,就是比如说问他你最近有没有幻觉?他说,哎,我经常看,我经常看到一些不存在的东西,那你有没有幻听?我晚上睡觉的时候耳边一直有一些声音,电影里面的声音, 你有没有幻视啊?有,我经常呃,在我吃饭的时候,我看到碗里面有虫子,或者我看到碗里面有条狗,这是他的笔录上就这么说的,那么就 这个鉴定人员就根据他的这种说法,就会做出了这个精神精神分裂的这个结论。实际上我是很不服的,我认为就是,呃,跟这个案件一样啊, 就是他们最终的结论是说案发时能够得出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或者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这个状况。 我一直对这个问题有疑意,就是你一个这个鉴定机关,你怎么能够在事发之后 你能够鉴定出你有没有时光机?你怎么能够鉴定出了在案发当时他精神不正常,反而现在庭审中他是正常的,当时不,你是怎么得出来的?你的科学依据在哪? 而这个科学,这个,这个得出这个结论的这个公正性、客观性又在什么地方?其实是面对很多质疑的。所以我一直认为,呃,这个制度啊,如果被不好的人用到了,他会成为一个呃破坏公正的一种手段,所以这点我觉得应该高度警惕那个案件的,我到现在我都一直耿耿于怀。 呃,其实这个精神分裂间谍在我看来会说我经历的案件,看来我一直认为没有一个呃特别规范和科学的标准。呃,首先这个制度, 呃他能不能真正的呃运用于司法,我觉得应该在严格的去调研一下,做一些实验。有两个很明显的状况,第一个是司法鉴定机关,他往往没有按照现在现行的已经出出来了这些规范制度来鉴定。比如说最常见的一个,这个案件里面出现了 就是鉴定人,他要求其实是必须要见到那个被鉴定人的,就是我要面对面,我听到你说话,我面对面问到你些问题,来观察你的神色,来了解些你的病历 啊,这是最基本的,这叫亲力性啊,我必须要亲身经历过和你的接触,我来判断吧,这是第一个,但是这种判断还是依赖于他的个人经验吧,嗯,这很多人就做不到。第二个就是就算我面对面见到你了,我有什么科学依据能够得出你在 很久之前案发的当下是精神分裂,或者说你当时是发病期间,因为因为我们知道这种,我们这叫半疯,哈,一般精神病我们行业里面就两种,一种叫全疯,就完全丧失行为和辨认能力了,叫全疯。第二种就是这个案件或其他的刑事案件出现最多的叫限制,限制就我们一般叫半疯。 半疯的人有个特点就是他有时候发病,有时候不发病,甚至他发病的时间很少,他绝大部分时间是正常的,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从事后去判断他当时 是发病状态?我一直觉得这个是一个玄学,所以他有问题。所以这个制度我觉得要不然就是经过科学性的完善,然后进行详细的专家认证,最终 会同各种司法领域的专家得出一个结论,不要一个一个医院或者一个鉴定机构。呃,很简单的流程就得出了对一个案件定罪量刑这么重大影响的一个结论。这是我的一点小的建议嘛。

好,都在问紫雅妈妈,申请抗诉的话,检察院会支持吗?来自新黄河的消息,先跟大家用大白话讲明白啥是抗诉。 简单来说,就是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啊,被害人觉得判的不对,太轻了。那么被害人呢,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启动抗诉程序。当然了啊,也存在检察院主动抗诉的情况。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本案中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我只说纯法理层面哈,关键看两点,一是原来的精神鉴定有没有问题,二是量刑是不是真的明显不当。 其实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广西何某官案,一审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死缓,后来检察院抗诉,二审呢,就改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每个案子的证据不一样, 成都中院的鉴定呢,是经过了合法程序,还有邻居证言、民警记录等等相互印证的,所以不能说一定能成,也不能说完全没希望,关键看如果有新证据的话,能不能推翻原来的鉴定或者证明。量刑确实失衡, 不管结果怎么样,都该理解滋养妈妈的坚持啊,相信法律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也不会让受害者家属的眼泪白流。

不服判决怎么办?上诉、申诉、抗诉?没搞清楚区别就麻烦了。上诉呢,是指在判决之后的十天内,如果被告人不服判决,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起二审上诉, 这个时候啊,判决结果不生效。那申诉呢,是指在二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啊,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二审结果呢,是立即生效的。 抗诉呢,就是检察院认为案件结果错误所提出的纠正程序。当事人呢,只能申请由检察院提起抗诉。

一分钟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今天我们讲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服,是否有权提起上诉。紫雅的遭遇令人心疼,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不像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样,被害人对于依审判决不服的,享有上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此案到底能不能上诉,能不能在四川省高院进行二审, 还是要看检察院是否会抗诉,是否认为法院的判决罪则形相适应。民意沸腾之下,司法也应当适当考虑民众的呼声。当然,被告人也可以上诉,已启动省高院二审,但被告人上诉的法律不会增加其刑期,只可能减刑或者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为了彻底打消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能够毫无负担的行使法律赋予的上诉权,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凶手就该立刻赴法,千刀万斩!成都紫雅案一审判决出来了,被告人梁某因被判死缓,这一结果一公布,全网瞬间就炸了锅, 无数网友喊着要抗诉,就连不少的专业人士也纷纷加入其中。今天张丽就跟大家讲一讲这个案件的两大焦点问题。 首先,我跟大家一样,对紫雅的遭遇痛心疾首,感性上说,凶手就该立刻复法,千刀万。但理性告诉我, 法律审判从不是以牙还牙的情绪宣泄,必须讲证据、讲法条。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一个,梁某因作案时到底是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呢? 法院通报里讲的很清楚,整套的证据链都指向梁某因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不全缓解期,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限。 作为钱法官、钱检查官,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种司法鉴定的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建材的来源、合法性 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庭审时还传唤了鉴定人和专业的人士当庭接受询问,他的法律效力远不是咱们的感觉和情绪所能推翻的。 接下来大家最关心的是第二个问题,被害人家属不服能不能抗诉?答案是,不能。为啥?这是公诉案件,抗诉权是检查机关的专属权利。 可能有人会说,那家属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吗?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大家别忘了, 法院的通报里说了一句话,公诉机关和辩护人都认为梁某英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意见和法院受理缠绵的事实是完全一致的。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已经认可了这个关键的情节,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公诉机关怎么可能自己打自己的脸呢? 再去抗诉啊。最后我想说说舆论和施法的关系。 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的策略确实是成功的带动了舆论的节奏,也让大家的同情心完全站在了受害人这边。但咱要清楚,舆论可以监督施法,但不能绑架施法。 法律的天平既要守护受害人的尊严,也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落脚点永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家对这个案件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就是这类疾病啊, 注意精分的一个显著特点,我说的不是唯一特点,我说的是显著特点。那精神分裂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患听患失、幻觉, 那其他的抑郁症没有,狂躁症没有?精分最显著特点是患听患失、幻觉,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就定了无辜感被害和凭空纹身。怎么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不得了,这几个鉴定人要是做某官,那得有多少? 那我可能是不是话又说过了?好。第二,精神障碍与本次持地 s 人的行为之间的具体因果关系分析。 就这次这个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在之前他的精神障碍与这次的发生具体有关系?什么意思?就是在案发的这一瞬间,他的精神障碍 是怎么促成这个事件发生的?你当时嘛,就这个时间点,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是怎么引发?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吗?精神障碍吗?你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有限吗? 怎么就促成了这个 s 人行为的具体因果关系的发生?怎么导致的? 第三。

我尽量的把这个事情揉碎跟大家讲啊。 第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是如何削?我刚才说的是啊,削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如何 和这次案件恶性案件的发生产生具体因果关系的啊。我们说第三个就是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如何削弱,削弱到何种程度的?既然削弱了是如何削弱的? 又是削弱到何种程度的? 这三个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完整的、充分的论书。 好,我们接着说。这个实质上是什么啊?我对不起,我这头发我感觉太乱了哈,我这两两三天没洗了,那天刚刚是从呃,这个河南十三个这个孩子 被大火那个什么的那个案件啊,呃,我们是凌晨呃两呃,我记得是两三点吧, 到的一个城市,然后第二天早上五点,助理赶快,嗯,敲门,否则我就起不来嘛,睡两个小时的敲门,然后我们五点赶赶到机这个机场,然后又飞到 这个成都凯文庭,然后昨天我们又是到两点啊,呃,头上都是油油乎乎的啊,对不起,太失礼了啊,太,太失礼了。呃,我接着说啊。

医疗说法现在开说,关于重庆女孩王某雅在家中被精神病患者梁某莹残忍杀害的这个案件呢,已经过去有几天了,很多人呢也看到这样一个宣判结果, 但是最后的结果呢,我们可以看到好像双方啊都不是能够接受。据了解,被告人梁某莹的家属 已经通过相关的方式对这个案件提起了上诉,上诉呢大家都知道是被告人的权利,并且如果说检查机关不抗诉的话,上诉不加刑,死缓保体,那对于王梦雅的母亲所向检查机关提起的抗诉申请是否会得到同意呢? 我们大家要了解的,我们国家是采取的国家追究某个人是否有罪的这样一种形式,所以说对于这个法院的判决结果罪责型是否一致,并不一定非得要得到受害人的满意,只要从国家层面上认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就行了。 换一句话来说就是受害人呢,可以对这个结果呢不太满意,你有权利向简叔叔,也就是所谓的刑事案件的原告公诉人提起这样一个抗诉申请,但也就是申请的权利。 至于说能否同意抗诉,在实践当中真的很少,并且呢是要把他看中了。我们可以看到前不久广州珠海的这样一个初中生杀害同班同学的案件,他家长呢也申请了抗诉被残忍的驳回, 而我们山东地区的姜某如案也申请了抗诉被驳回。而在一达律师认识当中,为数不多的简叔叔提起抗诉的,可能也就是最近的山东青岛地区一家搏击训练馆将学员呢打伤最终致死的这个案件,简叔叔呢,已经抗诉到了省高院, 所以说呀,简叔叔能够通过抗诉申请的案件真的很少。那从法院的通报中呢,我们可以看到有这么几个关键的点。首先,对于正当防卫以及自首呢,都没有认可,这一点我认为没有任何的问题,毕竟吧,你跑到人家把人家打了杀了,回头再说,正当防卫鬼都不能信。 其次,对于自首也说了这几个要件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没有如实供述不认罪。但是后边呢,就像在庭审结束之后,代理律师也好,被害人的家属也好,反复强调鉴定意见呢,是有问题的。 我们也可以看到,公权力机关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呢,也是十分重视的,要求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且还要求了富有专业知识的人来说明这件事,足可以看出对于这份鉴定意见的慎重, 最终呢,认可了这份鉴定意见而采纳认定其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是呢,有一点意大利律师想说的就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所谓的精神病患者,他并不一定是应当从轻减轻的, 我们可以看到,法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并且呢,在前不久的一个案件,就是发生在广东连江地区的叶某某,他残忍杀害三人,虽然呢,也被认定为是精神病患者, 但是依旧判除了死立职。所以说,从法律的层面上,精神病患者并不当然就是免死金牌,对于这种现实刑事责任的人,他是可以而非应当。 所以说对于这个结果啊,伊达律师只想说,难以平伊达律师心中的愤怒,但是最后简叔叔是否会提起抗诉,还是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证据事实来认定。 总之呢,希望王某雅呢,在天堂之上能够快乐幸福,也希望王某雅的母亲能够尽快的从悲痛之中走出来,毕竟接下来的人生路还非常的漫长。好,以上呢,就是本期视频,我们下期再见,下期更精彩哦!

在这个案子之中,被告他要是不服,可以上诉吗?如果被告方不服,他如果觉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这个结果判重了,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并且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就是当被告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受理该案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法,也就是说不会越判越重的,只会越判越轻。那这个原则是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其担心刑法加重而不敢行使上诉权。但是例外是什么?在被告提出上诉的同时,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 那么就有可能越判越重。那我们再说到什么叫抗诉。在这个案子里的母亲表示要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首先我们要知道,被害方母亲这边,他自己是不能提上诉的,因为刑事案件是属于公诉案件,被害方并非法定的上诉主体。 如果他对一审判决不服,不能直接提起上诉,只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被害方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但是啊,检察院一定会抗诉吗?不一定。检察院在接到请求后,他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一审判决中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问题。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判决书没有问题,或者说是不符合抗诉条件,就可以决定不抗诉。 关于案,我个人认为,如果检察院能够在不受民意裹挟的情况下,结合他们之前所提交的量刑建议,抗诉的概率 并不是很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等两年之后再死,而是给两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就不予执行死刑,直接变成无期徒刑。 如果在这两年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尽最高法核准后直接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