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博物馆馆藏明代裘英江南村图现身拍卖市场,引发热议。对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第一,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马未都先生的观点,真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书画的真伪。 我国法律规定的文物的鉴定制度主要出于两个目的,第一是文物管理的需要,第二是司法审判的需要。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定分职称。虽然文物鉴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很多时候不进行鉴定,在法律上就无法做出判断,无法达到定分职称的目的。 文物鉴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南京博物馆虽做出情况说明,对争议画作的两次鉴定都有专家参与,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以及后续处理程序是否合规,需要结合当时的法律进一步审查。 若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充分公开、未复合等,可能会影响处置的合法性。 第二,如果将来村土被认定为伪作,那么应当由谁来处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入场标准的文物,应当经主管文物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妥善处理。另外,根据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的文物做退出处理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因此,南京国务院处置捐赠的江南村头,应当经过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作出退出处理的时候,应当征得捐赠人或者捐赠人的继承人的同意,这也是对捐赠人的尊重。即使江南村头是伪造,南京博物馆也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捐赠人的知情权以权益保护。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得将捐赠的财产 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因此,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南京国务院在处置捐赠文物时,未事先告知捐赠人或者其后人,涉嫌侵犯捐赠人的知情权。 若捐赠协议中有关于文物保管、使用的约定,南京博院单方处置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捐赠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予或者要求赔偿。 第四,南京博物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若南京博物馆存在违规处置文物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警告或者罚款等等。第二,民事责任。捐赠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正义,追回文物,或者是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刑事责任。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查明南京国务院或者相关人员存在以谋利为目的出售国有文物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这个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例如, 第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网络上透露的发票显示购货人为顾客,这种写法很奇怪,一般来讲,发票上的购货人是需要填写实名信息的。第二, 根据发票上的信息,裘英山水卷写了仿字,但是其他三幅书画作品都没有仿字,那么其他的三幅书画是否为真品?如果是,他又是如何被处理出来的? 第三,当年庞家人捐赠的还有其他几件文物,下落不明,这些文物究竟去了哪里?以上问题既有法律问题,也有事实问题,但关键是事实问题。只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寻找法律的依据,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让权利人得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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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馆出土文物的事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今天我看到一个消息, 国家文物局已经成立了调查组,深入南京地经实地调查,如果真的如被举报人所举报的那样,存在着山寺拆封、古宫难迁的文物,只是专家故意将珍品鉴定为赝品 或者处理品,或者是以话不调激的名义低价流入自己主管的文物商店,再通过其子子女所掌控的拍卖公司高价拍卖出部分流向竞问。 那么这个事件里面就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最有可能涉嫌的一个罪名就是贪污罪。把国有管藏文物,也就是国家公共财物非法转入个人实际控制单位出售,并无利,就是贪污罪。 我曾经办过一个这样的案子,文管所的所长将管藏的一个 二级文物出售给他人,就涉嫌了贪污罪,最后被判了八年有期徒刑。如果这个构成犯罪的话,涉及的文物级别可能更高,罪行将更加严重。第二一个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是滥用之权罪。 以文物法有规定,管藏文物调出拍卖去的,国家文物局批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造成国家文物脱离监管,流失到海外的话,那就是严重的后果,应当追究。滥用之强贼还可能有。涉及第三个罪名,就是走私文物或者非法象 问古人出售珍贵文物,如果有证据显示其明知买方为经问人员或者经问组织仍然进行交易,就可能涉及 走私国家戒指出口的文物罪,或者是非法向问古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如果再有第四种可能涉嫌的罪名,那就是 如果因此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比如鉴定人员、保管人员比证明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也可能被追责,那个时候追究的罪名就是对文物失职造成珍贵文物 毁损流失罪啊。这个案件,这个事件下一步朝哪个方向发展,我们也有待遇, 国家文物局的技术或者国家监查、公安等部门的技术进一步调查,对后续的事情我们拭目以待吧。

真的是不作不会死,那南伯目前的情况呢,全怪他们太把自己当回事,把捐赠人太不当回事了,那一干人等可谓是斯文扫地,明明呢,是在那个年代,无奈呢,捐赠给他们了,却在多年前的一次旁家的赠品展览的时候, 这个行为被工作人员在侧展的时候写为庞家后人家道中落,卖画为生。那你说这样有没有礼貌?编造谎言谁不生气?这也是庞家开始追查画的去向的起点。 前两天呢,庞家庞淑丽女士呢,在香港举行的一个发布会,算是呢,把这个证据才是硬道理。这话给弄得明明白白的了, 那句句那是打南伯和其他帮腔人的要害,件件都有实锤,有理有节,可谓呢,是上演了一场教科书级别的舆论反击。 那咱们的反观整个南京博物馆的回应,那是照本宣科,吞吞吐吐拿出来的证据,还是那几张模糊不清的纸?这一波对比下来,真的可谓是高下黑白立盘。 其实呢,这件事人们选择相信谁,从来都不是因为谁的声音大,而是要看谁的证据硬,谁更符合逻辑。南博为了占据主动,不惜说旁家之前捐的银锭也是赝品, 可是拿出来的所谓证据却是几张模糊不清的纸,没有详细的实验说明,也没有能够证实为假的具体证据。 作为国家级文博机构,本该严谨,科学、透明,对不对?本该是这些词的代表,人们相信你们,是以为你们能给文物一个权威的定论,以为你们能守护好这些宝贝。可结果呢,你说文物是赝品, 却拿不出经得起检验的证据,你说你是专业的,就连一份理化数据报告都做不出来,你就硬生生的凭着一种我说他是假的,他就必须是假的 这种态度,那就要人们相信,你这是不是有点自信过分了?这种态度无疑呢,是在加具透支人们对公共机构的信誉。 不管你身份是谁,实力有多强,你说话办事也得有个理,有争议,那也得讲证据。 网友和群众的态度其实是非常明确的,不偏向旁家,也不偏向你国务院,偏向用真凭实据来说话,偏向要一个清楚的结果。旁家为什么敢在发布会上横刀立马的叫板南京国务院,把数据和证据拿出来呢? 因为他们心里有底气。而南京公务员为什么迟迟没有正面回应呢?因为大概率这根本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无法圆自己说过的话,你说这是不是斯文扫地? 如果这件事得不到一个清清楚楚的水落石出,未能得到彻查,未能让违反犯罪的人人等付出代价,对于整个国家的文物文化事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真的可谓是资势挺大。 现在呢,我们不知道住在那个民国的老宅子,那个数千万的老别墅里颐养天年的 把江南春六千八百元卖掉的八十五岁的徐副馆长。徐副院长目前是个什么态度?那现在这档口,那对于他,那可得保护好了,因为他很关键, 他联系着真和假,横跨着历史,背负着谎言以及真相。 没人愿意看到自己亲手交给国家的文化记忆,会变成某些人的暗箱操作,变现谋利的筹码,而庞淑丽女士的坚持发生不退让,已经不仅仅只是在为他们自己的家族维权,更是在为所有曾经的捐赠者寻找一个公道和答案。 后续的调查结论一定必须应该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和历史的检验,也只有这样才能修补众多博物馆们已经严重受损的信用。 提几个观点,第一,这个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大事,一定要严查,给旁家,给人民一个交代,也给全国的博物馆、博物馆打一个样板,挽回一些公信力。第二, 关于南京博物馆说的旁家交给南博,那这个东西就是南京博物馆的了。这话听上去没错,但是旁家作为捐献者当然也可以进行监督,不要说旁家,任何人都可以,因为这不是你南京博物馆的资产。 第三,经此事不是未雨绸缪,为博物馆立规矩,严监管。第四, 全国博物馆的文物都有必要再次进行一次鉴定和排查,谈清楚真实的家底,有问题的坚决追究。但是我们估计同类的故事还有很多很多在隐秘的上演。

南京博物馆这个事件最可怕的后遗症,它摧毁的是整个社会对守护二字的信任。谁能保证各个博物馆的珍品不被调包? 答案是,在现有制度下,没人能保证。这不是悲观,是残酷的现实。一、捐赠人的裸捐困境。 现在捐献文物本质上是一场单向的、无保障的、无法监督的裸捐。捐出去的那一刻,所有权转移了,但知情权、监督权、追索权权没跟上。库房黑箱捐赠后,藏品进库房就如石沉大海旁家后人能入库验货,是打了官司法院调解才争取到的特权。普通捐赠人这辈子都别想再见自己的东西。 鉴定独裁博物馆说真就真,说假就假,说没就没。您要是质疑他,一句话打发您非专业人士,就算您怀疑掉包,怎么证明? 六十六年前的入库照片模糊的很,想鉴定对博物馆同意拿出来才行,所以捐赠人怎么放心?没法放心。二、掉包的可能路径,博物馆里不是真的,真的被拿出去拍卖, 这个大众最担心的,操作起来可能比大家想象的还合法。一、入库时降级真品入库,但档案里写成存疑,待研究为日后处理留后门。二、鉴定时,做局内部或外聘专家批量鉴定, 把目标藏品归为赝品。三、调剂出库,以拨给基层博物馆交流调拨,兄弟单位名义走财政调拨程序,账面上干干净净。四、基层变现接收单位再通过拍卖处理不良资产,真品就这么洗白了。暗路就更简单了,直接出库,档案记为残损遗失,甚至不记账, 库房管理员私下拿几件,几十年无人盘点,根本发现不了。这些操作都有程序正义的外因,您拿不出证据证明恶意,只能怪管理疏漏。三、信任崩塌的化学效应。以后孩子参观博物馆,问妈妈,这是假的吗?这说明信任崩塌已经从制度层面渗透到认知层面。 以前进博物馆,哇,这是真的文物,现在进博物馆,这会不会是假的?一旦这个问号在孩子心里种下,博物馆就不再是神圣殿堂,而是一个可能造假的大败场。这种认知转变是不可逆的。更严重的后果,学术权威瓦解,博物馆的研究、展览、教育功能都建立在藏品真实的基础上, 如果公众默认,可能掉包,所有学术成果都失去共性力。文化传承断层当父母不敢回答,这是真的。孩子接受到的不是文化熏陶,而是对体制的失望。捐赠来源枯竭,未来只有觉悟极高或别无选择的人才会捐精品文物,会更倾向海外拍卖或私人密室, 国家损失的是整个文化传承的毛细血管。现在怎么能这样搞呢?一、权力太大了,文物系统长期封闭,自我授权、自我监督。二、 代价太小了,丢几件文物最多内部批评,极少有人坐牢。三、利益太大了。一件珍品留到市场,可能是普通人一辈子的收入。所以不是怎么搞的,而是不搞成这样才怪。

国家文物不是你私人的提款机。作为常年处理职务犯罪的律师,今天必须把南京博物馆前馆长徐胡平的法律责任扒清楚。这些指控一旦作实,堪称文博领域最严重的刑事犯罪,没有之一。 首先是盗窃罪,这是绕不开的核心重罪。他撕毁封条,擅自处理两千二百一十一箱故宫南迁文物。注意,这些都是国家特级馆藏,法律有明确规定,盗窃馆藏一级文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起步十年以上, 如果涉及稀世珍宝或数量特别巨大,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更别提还有彭昱晨家族捐赠的一百三十七件藏品中,五件失踪,其中明代裘英江南春从六千八百元赝品摇身变八千八百万拍品。 这种坚守自盗的操作,完全符合盗窃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第二, 非法经营文物罪。他当时既是南博馆长,又是江苏省文旅商店的法人代表,左手把真迹鉴定为赝品,低价划拨,右手通过自家控制的渠道高价转卖,还让儿子开拍卖公司,把文物导给境外商人。 这一套鉴定、划拨、倒卖、走私的操作,就是典型的非法经营文物行为,一探情节,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最高可判无期,同行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第三,走私文物罪。 我国法律对走私珍贵文物是零容忍,只要将一二三级文物走私出境,就构成此罪。尤其故宫南迁文物这种级别的国宝,量刑会直接往情节特别严重上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最高也可至无期。他 还有受贿和滥用之权的重大嫌疑。他被指将珍贵书画赠送给高级官员换取庇护,如果查实,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受贿罪。 另外,作为馆长,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宝,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已经触犯了刑法。中国有单位人员滥用知情的规定,足以定罪量刑。他那句不是经我手,我不是触犯鉴定家的辩解,在法律面前非常苍白。文物文件上的亲笔签名、身兼两职的身份,以及多年被多次举报的历史, 这些证据链一旦形成闭环,所有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目前,国家文物局已经介入核实,纪委监查机关也不会坐视不管。要知道,文物不是私人财产,而是整个民族的历史根脉,谁要敢动歪心思,法律一定会让他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南京博物院授捐文物现身拍卖市场,事件仍在发酵。南博代理律师张涵认为,该批藏品所有权字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 因此,庞叔令女士要求返还争议画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然而,这段看似无懈可击的论述,实则透露着刁蛮和寡义,与惶惶大馆的形象极不相称。 南博罔顾捐赠者意愿,擅处捐品的行为,不仅伤害捐赠者感情,寒了后者的心,更会浇灭人们主动捐献文物的热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南博而言,与其继续绞尽脑汁打嘴仗,不如诚恳向受到辜负的旁家人道歉,并以实际行动改进管理,重建公众信任。

南京博物馆文物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这既可能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问题,又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主要如一、 文物处置程序违法,违反文物调拨规定。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博物馆藏品调拨需遵循严格程序, 一级文物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其他藏品需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若南京国务院在处置争议文物时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违规出售文物。文物保护法明确禁止国有博物馆出售馆藏文物。若事件中涉及的文物被认定为国有馆藏文物,且存在出售行为,则可能违反该规定。 肺,捐赠人权益侵犯,知情权与同意权缺失。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你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做退出处理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无协议时, 若南京国务院在处置捐赠文物时未通知捐赠人或其后人,可能侵犯捐赠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违反捐赠约定。若捐赠时双方存在关于文物保管、使用等方面的约定, 而博物馆未履行约定,可能构成违约。废、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主体与程序问题。文物鉴定需遵循法定程序,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若鉴定过程存在专家资质不符、鉴定程序不透明、未进行科技检测辅助等问题,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肺,若相关事实成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首先 可能涉嫌贪污罪。若博物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鉴定,将国有文物定性为赝品,并低价处置,从中谋取私利, 可能构成贪污罪。其次,可能涉嫌倒卖文物罪。若存在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可能构成倒卖文物罪。最后,可能涉嫌滥用知情罪。 若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文物,导致珍贵文物流失,可能构成滥用知情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法律问题的认定需以最终调查结果和司法机关的认。

最近,关于南京博物馆的相关事件引发了强烈的关注。根据央视新闻和国家文物局的通报,国家已经成立了工作组专门开展调查。今天我们不评论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也不做事件的评判。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从刑法的角度上看,这个事件可能涉及到哪些罪名。 第一个,倒卖文物罪。这个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必须是以谋利为目的。简单的说就是明知自己卖的是国家不让随便卖的文物,而且想要靠这个挣钱。 第二,客观上做了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比如说未经许可卖古董、珍贵字画这些。第三,得达到情节严重,比如卖的文物等级高或者获利数额大。 这里关键是看是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和有没有谋利的目的。比如这个事件中,如果查实徐某某故意把本市珍品的文物或说成是伪作,或者是下弄到手后再高价卖, 而且这些文物是国家禁止随便买卖的,那就可能触发这个罪名。第二个罪名,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这个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区别很关键, 核心有两个不同,一个是主体特殊,必须是国家博物馆、图书馆这类单位,个人不构成这个罪。二是主观上有故意就行,不一定需要谋利的目的。 构成要件也很明确,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把馆藏的文物擅自出售或者私自赠给非国有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南京博物馆作为国家级博物馆, 如果查实当年处置的那五幅画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擅自划拨出售,就可能构成这个罪。第三个罪名,盗窃罪。这个罪的核心是秘密窃取、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不管是保管员还是管理人员, 趁没人注意,把这个馆藏文物偷偷拿为占为己有,就构成这个罪。尤其是馆藏的一、二级珍贵文物,哪怕只偷一件,也属于情节严重,量刑也比较重。这里需要注意和职务犯罪的区别。 这个罪的重点是秘密偷,不管是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要偷偷拿了他就构成。第四个罪名是走私文物罪。核心的构成要件是违反海关规定,逃避监管,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偷偷运到国外,主观上也是故意 知道是禁止出库的文物,还这么做。比如这次事件中,如果查实暗涉文物时被非法倒卖到海外,那么相关人员就可能触及这个罪名。而且这个罪的量刑很重,走私一级文物的话,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