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管辖起点啊,就是什么算应税交易?那咱们判断任何的税务问题啊,起点呢,都是管辖权。那对于增值税而言, 这个起点呢,其实就是我们的应税交易。那根据税法呢,发生的以下四类有偿的转让,就需要缴纳增值税。那第一类呢,是销售货物,那第二类呢是销售服务。第三类呢是销售无形资产。 第四类呢是销售不动产。此外啊,进出口货物呢,也属于应税的范围。那这里呢,有两个关键的点啊,一个呢,是境内的,判断标准呢,因交易类型而异啊,比如说你销售货物,就要看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 那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呢,则主要是看是否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否为境内的主体。 第三,有偿,那既取得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的经济利益,但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几种 适同销售的情况,比如你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无偿转让货物等等。 即便没有直接收钱,也要视同销售来交税。这是增值税征管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也是容易产生风险的地方。你看,那就像确定一个案件的按由,必须先界定清楚行为的法律性质, 搞明白了什么算是应税交易。接下来呢,很自然的问题就是该谁来为这些交易去缴税,这就是纳税人的范畴。那咱们下期就聊这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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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增值税啊,我们以前叫应税收入、应税销售、应税服务,现在啊,我们有个新的概念叫应税交易。什么是应税交易?第一,你这种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第二,你这个行为取得的对价是有偿的,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归为应税交易。所以这个概念呢,我觉得给的很好, 所以未来你说我这个业务交不交增值税?好说,第一,你这个业务属于不属于我们增值税的税目税率的范围, 如果不属于,那就是非应税交易,就不用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如果数第二,你这个交易取得没有?取得对价,没有?取得对价,很可能是适同销售或者进销税转出, 是不是就是免费的?就我们说啊,虽然属于这个应税交易,如果你是免费的,没有取得对价,你要不就做适同销售,要不就做进销税转出。一方面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一方面你取得的对价。这个对价包括啥?对价就是代价。比如说我现在把这个电脑卖给你, 送给你,你给我什么对价?如果我免费送给你,这个电脑没有对价,他是无偿的。所以说我送给你电脑这个行为叫啥? 叫是同应税交易?我们以前俗称是同销售,但是我把这个电脑送给你以后,你给了我五千块钱。大叔,这是啥?这是一个典型的应税交易,我怎么计提销售税呢?五千除以一点一三乘以百分之十三,如果我是一般大户的情况下。 另外啊,这个有偿并不指的是收钱,你比如说我这把这个电脑给你,你没给我钱,你给了我一部手机,他说这个时候我电脑交不交税?交税为啥也是有偿的?只是说这个对价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出现的,是以啥? 是以手机的形式出现的?实际上这个时候是两个交易,你一个交易,我一个交易。比如说你这个手机市场价也是五千块,这个等于啥?我把电脑卖给你,拿了五千是吧?我又拿着五千块去买了一个手机,你又销售了五千的产品,那这个不光包括这个,另外 你比如说我把电脑我不是卖给你,你这个公司呢?我是你的股东,我占你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百万,大家说公司的资本一百万,我的出资义务是多少?二十万。我比如说我这电脑一台是五千块,为了出资,我不给你 二十万的真金白银,我送给你四十台电脑。我们老税法认为这叫适通销售,你免费作为出资,免费把这个四十台电脑送给了你的被投资公司,这是适通销售。 但是我们在这次税法中把这个适通销售拿掉了,大家知道为什么拿掉啊?因为我们觉得我送你四十台电脑,不是送是啥,你给我的对价是啥?我取得了你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股权也是有偿的,既然我有偿取得了这样一个对价, 它就不是一个适通应税交易,它就是一个正常的应税交易,该怎么交税,怎么交税。所以我们这次适通销售只有三种情况。只有三种情况,为啥?其中一个重要的点是啥? 以前我们认为的适同销售,如果现在按照什么呢?第一,你这种交易属于应税交易,属于这个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里。第二,你是有偿的,这就不叫适同销售,这就是销售,把那些有偿的这种行为全部从适同销售里拉到销售里面了,这种情况下就不用在适同应税交易里体现啊, 所以说这次这个定义定义的非常好,所以未来大家啊,对于应税交易是同应税交易,非应税交易啊这个概念清清楚楚,所以未来我们公司如果有一个业务,你要先考虑这个是应税交易还是是同应税交易还是 非应税交易?非应交易是啥?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股权转让,大家知道股权转让是不交增值税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股权转让是一个典型的非应税交易,但这个应税指的是增值税啊,但是大家知道股权转让你所得你要交所得税的,再一个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这个一些重组,一些收购, 这些啊,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这就是叫啥?这叫增值税的非应税交易。那什么叫是同应税交易啊?交易属于这个交易,但是没有收钱,没有对价免费的,这叫什么呢?是同应税交易。大家把一定要把这三个概念搞清楚啊,那增值税的处理啊,相对来讲你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安装不能分别计税了,更别说百分之三了啊,要从主业百分之十三财税二六年十三号公告第三条,又是一个炸弹, 对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啊!也就是以前所说的混合销售作出了新的规定,一共列出了四种场景, 一般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使用税。增值税法就这么说的啊,从交易主业计税,那如何判断主业呢? 实施条例第十条,主要业务基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啊。分别看一下这四种场景啊。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使用软件产品的税率不能分别是十三和六啊,一律十三。 这个其实没什么争议啊。载税二零零五一百六十五号文第十一条第二项当时就这么说的,而且他结尾还多加了一句, 纳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定是销售软件的同时提供这类服务啊。从主页软件产品计税,如果是后续提供的服务,那就不是一项营税交易了,要分别计税的。 这点在一百六十五号文第十一条第二项也有明确提到的,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因为当时是营改增之前不征增值税就是征营业税的意思,相对应的,在营改增之后,当然就是征收百分之六的增值税了。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使用货物的税率。这是个最重大的变化,好多企业要哭晕在厕所啊!原来一七年十一号公告提到,销售自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监理处理安装部分是百分之九。 二零一八年四十二号公告进一步提到,不论销售自产还是外购的机器设备,安装服部分都可以按甲工工程百分之三减一级税。 可是财税二六年十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已经明确表示,甲供工程的减计税停止执行了,所以二零一八年四十二号公告已经被封了。 更进一步,这回十三号公告又说,从主页按销售货物的税费来处理啊,安装都是为了让这些货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做的附属的服务啊。 二零一七年十一号公告这就也被否掉了,那么比较典型的向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应该就全是百分之十三了。当然,原来四十二号公告所说的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百分之六缴纳赠税,这个肯定是没变,因为那是单独的一项应税交易。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使用电力产品的利率。 充电桩啊,本质上就是卖电,其他服务都是为这个主页服务的啊,所以一律从主页按十三。这个早在二五年二月,总局官网上霍劳斯就发过一篇关于充换电业务执行口径的说明,当时就已经说应该按十三计税了,这个应该没什么争议啊。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使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四个业务场景中就这个比较新,前三项都是货物加服务,用原来的混合销售也是可以解释的。 这一项业务则是服务加服务,有行动产租赁,十三加现代服务。六三十六号文时代,他不属于混合销售的啊,不需要从主页计税。增值税法以后就需要从主页计税了啊。 那么受影响的最典型的就是平台型的租赁企业啊,像共享单车啊,共享电动车啊,分时租赁呢。 在出租车辆的同时收取的 gps 定位费、智能调度费、车辆监控服务费、数据分析服务费、平台使用费等等等等。以前可能会跟租金做分拆后降低税负,一部分十三,一部分六啊,增大六的那部分,那以后呢,就全是十三了。 那这条结尾还有一句,那阵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属于一个斗地条款猎取的这几种情景确实体现了从主业技术的特点,但是他举的这个例子,每一个最后的结果都是从高技术了,并没有举从主业技术以后税负变低的情况啊。 哎,那以后很多企业赠人税负恐怕是要增加了。这里要提示一下,拆合同拆发票都是没用的啊,拆两份合同,开两份发票就可以分别计税。那这个规定还有什么意义呢? 除非你分成两个公司分别去从事业务啊,一家公司销售设备,一家公司提供安装服,这是可以的,但是还需要注意,两个公司都得有经营实质,你安装公司只是个空壳。那也没用的,毕竟现在拆分收入查的也很严哦。

今天聊聊增值税里边有一个改名换姓的词,以前呢,叫混合销售,现在新法里叫一项应税交易,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绕?其实啊,变化还是有一点大的,以前呢,你买空调,商场呢,会过来帮你装好,这个行为里边既有卖货又有服务,这叫混合销售。那税率是咋定的呢?以前呢,是看这家公司的主业是什么, 主业是卖货,哪怕是安装了空调,那整笔业务呢,都是按照卖货百分之十三来交税。主业是安装,哪怕卖了空调,那整笔业务也是按照安装百分之九来。但是现在呢,新的说法叫一项应税交易,重点变了,它不光是货加服务这种形式组合可以,更随意。 重要的是,现在啊,不是看你公司的主页了,而是看这笔交易本身的主要业务是什么。新出的十三号公告里边还举了四个例子,你比如说卖软件、带培训、租车、带信息服务等,都是要按照主要业务去定税率 啊。最后呢,还补了一句,说跟这几种情况类似的,都比较之行。说实话,这种类似情况比较之行,懂的都懂。这八个字一出来,通常啊,就是充满想象空间和争议的地带,以后怎么界定主要业务?估计啊,少不了讨论。 总之呢,从看公司到看交易,这个转变呢,大家要心里有数,关注我,通俗易懂的了解新政策。

二零二六年增值税新法已经实施了,一项关键的变化必须要重视,那就是适同销售已经成为过去式,那适同应税交易登上了主场, 有些事项如果还只是依赖过往的一些经验去处理,可能会存在风险。那本期视频我们来理一下适同应税交易有哪些误区,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避开 那旧的?暂行条例明确列出了八项适同销售行为,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代销移送、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 而新增的税法将适同销售明确为适同应税交易,并将法定情形大幅缩减为三项, 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啊,用于了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无偿转让货物。三是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打眼一看像代销啊,移送啊,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等常见的业务,哎,都从这份名单里消失了,那这是否意味着这些行为从此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了呢? 这是最大的误区。那本次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从依赖形势上的事同裂局转向了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也就是要透过表象看实质。 那简单来说,以前是不管你为什么要做这些事,只要你这么做了,那就要交税。那现在变成了什么?不管你表面要怎么做,只要你做的事情本质上是有偿的交易,那就是营税交易是要交税的。 因此,理念的转变直接带来了具体业务处理的颠覆性的变化。那接下来我们重点聊聊下面这几项。 首先看代销与移送。实物中代销一般分为什么?买断式代销和手续费式代销两种情形。 那对于买断式代销啊,售托方实质是购入货物再销售,那本身就是标准的购销应税交易,应该按销售货物来纳税。那对于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委托销售货物,售托方提供经济代理服务收取手续费, 那受托方按照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来进行纳税,不再与事同应税交易混为一谈了。 同样,对于总分公司之间调货,也不再是一刀切事同了,那我们知道,总分公司已在同一线市的,是由总公司合并纳税,那不在同一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啊,是可以汇总纳税的。 那这样跨地区的总分公司之间调货,那如果是有偿的,那就按正常的营税交易。那如果是无偿的,那就是市同营税交易。 那还有一种情况,总公司把货我发给了外地分公司啊,只是作为展品,那这种情况下是没有转移货物的所有钱的,那就可以不用做销售处理。 但是要注意什么?要留存完整的证据链,你比如著名用途的调拨单等等。再来看,无偿出租房屋与无偿出借资金,这是变化最大也最容易踩雷的地方。 那以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比如说,哎,无偿出租了房屋,无偿出借了资金,普遍会被视同销售的。 虽然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到二零二七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那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啊,无偿借贷是免征增值税的,但这也只是阶段性的优惠。 那现在新法的第五条啊,没有将无偿提供服务列入普遍性的是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但这并不代表了法外开。恩, 那这意味着什么呢?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友情赞助式的无偿服务啊,在形式上可能不再直接触发使同纳税,但是这绝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的滥用规则。 首先需要看是否构成了实质上的无偿,那如果企业将房屋提供给了兄弟公司使用,我不收费, 但是双方又私下约定,兄弟公司给供应的原材料啊,要按照市场价的八折来结算,那这种情况下,房子就不是无偿给用了,是要按照市场的租赁价来计税的。 那更深层次的风险还在于什么?还要看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对于当事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啊,税务机关是有权进行纳税调整的。因此,如果集团公司内一向无偿服务安排 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你主要目的是为了避税,而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那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据这一条给重新定性为应税交易,并核定收入来征税。 再来看投资与分配,那将货物、不动产或者是无形资产我用于了对外投资,或者是向股东分配,那新法下不再需要试图销售。 因为什么呢?因为其商业的实质啊,非常的清晰,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同时也获得了股权,或者是清偿了应付鼓励作为对价,那这完全符合有偿转让的定义,本身就是一项应税交易,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确定销售额,一般来说啊,应当按照市场的价格来确定,那如果定价不公允啊,税务机关也是有权进行调整的。 那新法看似简化了规则,实则是对企业的合规要求更高了。那面对这些变更,应该怎么应对呢? 一是要改变过去的惯性思维,建立关键交易税务实质判断的内部流程。 那对于任何的关联交易、非货币交易或者是名义上的无偿安排,都要书面记录其商业的目的、定价的依据和对价的形式,那确保税务处理与商业实质是逻辑自洽的。 二是要强化合同管理与文档支持。那财税部门应该前置审核业务合同,确保合同条款能准确的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 那同时系统的保留资产评估报告、独立交易原则分析报告、市场价格信息等文档,作为未来应对税务查的有利证据。 三是要审慎进行关联交易安排。那对于集团内必要的资产或者是服务共享啊,应该优先考虑签订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协议或者是成本分摊协议,那并说明商业理由,避免触及反币税的条款。 那由此我们也看到新增的税法对是同应税的重构,表面是简化,实则是神话, 这就要求我们要从规则的执行者转向商业实质的解读者,那这对企业而言,既是合规能力的考验,也是专业价值的一次跃升。 那本期的解读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我们下期再见!

税法对应税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我们看这个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这个境内不是那么简单。你看我们说这个境内包括啥?你看我们觉得不简单,税法也觉得不简单。第三条刚说过境内发生交易,第四条他就解释境内,什么叫境内?他说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啥?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起运地是啥意思?大家说你把你们公司的货物出口到英国去了,虽然这货最后卖到英国,但是你是从中国运到英国的,是不是 你起运地在中国?所以说你向英国出口这个货物是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你是一般大水,你是生产企业, 你适用啥?适用零税费,零税费也是税费,你是这应税行为中的零税费。零税费大家知道如果你是生产型企业,零税费是什么?免你退,但是你属于应税范围,退给你也叫应税范围。这点我们注意。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的这两个国际通用与不动产、自然资源相应的税收管辖地在哪? 在他所在地。比如说我们现在在我们长春一个房子,这个房子是啥?一个美国人,前几年在长春工作,在长春买的,买了以后他现在回到美国去了,他把这个房子租给了一个德国人, 是不是大家看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美国人,房屋的承租人是德国人,大家说这个租金收入在中国交不交税一定要交税。为啥?因为这个房子的所在地,他所谓的境内是啥?不管你的 交易双方是哪国的,只要他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这都属于中国境内的这样一个纳税义务。但是反过来来讲,如果这个不动产在境外,这个 就不属于中国的纳税义务。你比如说中国人张三在美国买了一套房子,租给了中国人李四,或者租给了中国 a 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大家说这时候 中国人张三在美国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中国交不交?增值税?不交。为啥?因为不动产不在中国境内,但是我跟大家讲,张三虽然就租金收入不在中国交增值税,但是由于他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他要就境外的租金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这点我们注意。所以有的时候大家说免税不征税,每个税种含义是不一样的,他这个租金收入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或者我们叫应税交易,是不是?但是他的个人所得税,他要就他的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点我们要注意。

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也就我们的混合销售行为又有新的变动。文件是这样说的啊,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率就明确好了。我们具体应该适用哪个税率? 我们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软件服务维护培训的,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也就是说,我软件产品的销售其实是主业务,然后我对应的安装服务培训属于次要的补充 业务,所以呢,就从主产品,然后修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的时候提供安装服务,那适用的就是货物的。也一样的,我后面的配套的都属于辅助业务,属于补充的。 然后充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的服务费,适用的是电力产品的,也就是说都是高续率的。然后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租赁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服务的,适用的是租赁的税费都是从主。是不是最后一个兜底的条款是什么?纳税人发生于本 条上述类似情形的溢出交易比较执行,也就是说要看你这个企业的主业务到底是什么,然后最后衍生出来的配套的这些都是属于他的府的,然后你的交税确定的这个业务税率就应该跟你的主业务相关,所以以此为依据,一定要参照我们十三号文去执行。

有一个很掉鬼的现象啊,应税交易发生和应税交易完成,这里面有没有比较清晰的定义的?就发生时间和完成时间肯定不一样的,只有一个就是服务对不对?各位,服务是一定有很清晰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但是请问销售货物应税交易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完成?有规定是发货,但是应税交易发生是不是没说呀? 但我们现在通常认为销售货物应税交易发生也是发货,这个试点就是对于销售货物的情况来讲,应税交易发生和应税交易完成都是同一个试点。类似的 各位不动产转让,他的应税交易的发生和应税交易的完成,其实我们现在一般也认为是同一个试点啊,都是不动产转让完成。那十三号公告对他的解释是完成权属登记或实际交付不动产首先 就他们俩都是实点型的啊,只有服务是期间型的。反正现在来看是这样的啊,除非后面总局单独的发个文件来解释一下,否则现在我们都这么理解,他的发生和他的完成是在同一个时间,只有服务不是服务的开始跟完成是两个时间。那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候,主要就是看两个东西, 一个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还有一个是开据发票。刚才说的这三项收款约定和开票 都是形式上的内容,实质呢就是业务层面呢,就要看引水交易的发生和引水交易的完成啊,这两个特别重要,两者结合来判断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嗯。

最近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啊?从二零二六年一月起,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由支付企业代购代缴增值税。是的,你没有听错,是代购代缴增值税。当然,具体的实质气则还没有出来。但仔细一想啊,这个就很可怕了。 以前自然人都是自己去 s 局代开发票,开发票的时候, s 局会直接把增值税跟附加税扣下来,但现在是由企业去代购代缴增值税的申报端口了。 举个例子吧,比如说你公司招了个临时工,干活给了一万块钱,那就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九十九块钱,以及六块钱的附加税。 同时,个税需要代扣代缴一千五百八十四元,一共就是一千六百八十九块钱。好,那你必须只能发八千三百一十一块钱给这个员工了,剩下的全部都要代扣代缴交给 s 局。我就很想吐槽啊,很多人连个税代扣代缴都还没搞清楚,又来个增值税代扣代缴,怎么扯皮的事情净交给会计做呢?

不动产出租加物业费的问题,我希望大家在对待新的增值税的问题上一定要有独立的判断,我们以后出租这栋楼,同时给对方提供物业服务,记住 前提条件是这个物业服务是真实存在的。第二,定价是公允的,这种情况我把这个厂房出租给你,我把这个写字楼出租给你,同时给你提供物业,你觉得这是一项银税交易还是两项银税交易?一定要排除掉人为分拆啊? 我说的是天然存在的这种情况,他就是两项因素。有人说你不是说一个合同,一个主体就应该是一项吗?不是的,你要看这两个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个的发生是以另一个的发生之为前提的, 这就叫主妇关系。但是我就问你,你的房屋不出租,请问你的物业服务是否存在?你们单位那个房屋不出租难道就没有物业了吗?是不同样是有的呀,你比如说你的安保,你的清洁,各种各样的,他是不是一直是不都是客观存在的? 他并不是以你出租是为前提的,那么这种情况他们之间其实不存在天然的关联关系,所以我的理解是 排除掉人为拆分这种情况。物业加出租应该是两项应税交易,那么两项应税交易基本原理就是能分开是不是就分开,不能分开是不是就存高?

哈喽,各位亲爱的美女帅哥们,大家好,我是欧里平,传说中被税法耽误的会计老师,今天给大家聊一个关于新的增值税法的一个小话题,关于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符合规定的款项, 需要代扣代交增值税的这个话题。话说在二零二六年的月份,我在几个城市讲线下课程的时候,讲到关于我们新的增值税法呢,其中有一个变化, 那就是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一些特定的款下的时候,需要代扣代交增值税。同时呢,我还举了一个劳务报酬的这样一个例子啊, 这个例子呢,其实主要是想给大家汇报,当我们单位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的时候,自然人要求净收多少多少,也就是要求在代开发票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以及附加,包括我们支付款项的时候,预扣预交的这个个人所得税 都由单位来进行承担,也就是咱们俗称的叫包税的条款,或者是叫净收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支付方如何将税后进付给自然人的款项还原为所谓的税前开票的金额,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这样的一个问题。我还专门制作的电子表格, 也就是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净收的这个金额,怎么样把它还原成这个税前的金额,怎么样来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而且这个表格当中还能够自动的生成相应的会计分录,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呢,能够帮助到大家。 然后这个问题讲完以后呢,我的小助理把它制作成小视频发在了网上,结果呢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当然有点赞的也有人说欧老师是一派胡言胡说八道的,大家如果是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去翻看一下以前的 这个视频。今天呢,我是想给大家做一个补充,因为要对我们的一些评论做出一个小小的回应啊啊,然后有人说我是这个胡说八道,我们看一看是不是胡说八道啊。 也就是在我们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原文是这样的,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听清楚,这里面有几个字叫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嫁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同时 代扣代交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的时候,到底哪些是需要代扣代交增值税,到目前为止其实还没有明确。 而我前面给大家讲的这个劳务报酬的这个例子,重点其实不是想给大家说这种情况要代扣代交增值税,重点是想给大家讲我们怎么样在代开发票的时候,由税后还原成所谓税前的这一个操作。 那么同时在一月份的时候,也就是一月三十一号,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二六年的四号公告 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增管事项的公告当中,这个文件当中的第三条讲了,关于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超过起征点增值税缴纳,一共会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如果是代开发票的,那么在代开发票这个环节,由税务局负增的我们的增值税以及对应的成件附加。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没有代开发票,而是属于有扣缴义务人这种情况, 那么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来进行所谓的代扣代缴。当然第三种情况就是说了除了前面两种情况之外,其他的行为,如果自然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是需要由自然人自行去申报缴纳的 这种方式啊,那我想给大家汇报的是向前数这个例子,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这个问题, 显然他是属于应当代开发票的这种情况,也就是你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你要代开发票在税前扣除, 那么你代开发票的时候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以及附加,当然这个时候就不需要再由支付方来进行代扣代交了吗?不然的话,那不就交重复了吗? 那如果是没有代客发票,大家其实可以思考一下,在我们未来的增管当中,有没有可能形成这样的一种机制, 你如果是没有代开发票,那要求支付方承担扣缴的这种义务,承担这种责任,从而倒逼咱们自然人去代客发票,加强自然人的去做增管。 至于咱们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哪些是条例第三十四条所承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也就是哪些款项是需要承担代扣代交增值税的义务的, 这不是我能够确定的,我说了是不是也不算,一切是需要等到官方的文件出台以后 我们才知道的。所以大家如果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的话,或者是有什么看法的话,欢迎大家在我的这个评论区留言点赞也好啊,这个骂街也好,都是可以的啊。 也许你不赞同我的观点,但是我将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力,让咱们一起为中国的税收法规贡献咱们自己的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境外的单位、个人和中方产生业务往来以后,要不要在中国交增值税?在不在我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里?今天有朋友问到了这个问题,我们来解读一下,正好增值税法还有实施条例里边都有相关规定啊,在这要分门别类来考虑。 比如说货物销售,咱们是属地原则,也就是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那这事他就属于境内的应税交易,在我们征税范围里边。 比如说中国的一个生产企业,在中国生产了产品之后卖出去,那不管是内销还是外销,这都属于境内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里头。 当然有朋友又说说,那个出口到国外去不是有特别政策吗?不是有什么退税吗?确实有,但是从大方向上来说,你还是在征税范围的圈里头,只不过为了鼓励出口,咱们有一些特别的照顾而已,对吧? 好,接着就是租售不动产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也是属地原则。就看这个不动产还有自然资源他在哪?只要他是境内的,那不管是谁销售,销售给谁,这个通通都属于境内的范畴。 比如说外方持有一套中国的房子,他卖出去或租出去。哈,那这一块通通属于境内的应税交易,要在中国交税的。 然后接着还有就是其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这些情形,是吧?那这又分成两类,第一个就是金融商品转让这块呢,咱们看卖房所在地,还有就是金融产品的发行地啊,这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是境内了, 比如说卖中国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什么股票、证券是吧?那只要是中国发行的,不管谁来卖,不管卖给谁,那他通通属于境内的范畴,要征税的。然后再有只要卖方是境内单位个人,那不管他卖给谁,不管标的是哪的,那通通也属于境内的范畴 啊。再有就是除了这个转让金融商品以外,咱们转让的如果是其他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呢?哎,这块看的是销售房所在地,还有消费地, 也就是说只要销售方是境内单位个人,那他肯定就属于境内的范畴,或者说他不是境内单位个人,他是外方,是吧?但只要这个相应的服务、无形资产,他的消费地在境内,那他照样也属于境内的。 接着总结一下,这个业务到底属不属于咱们中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不是境内应税交易?那看什么呢?货物看集运地所在地,受不动产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看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所在地。 转让金融商品看的是金融商品的发行地,还有销售房所在地,那其他服务和无形资产看的是消费地和销售房所在地。

今天就有粉丝咨询的关于混合销售合同能不能同时有货物百分之十三和服务百分之六,一张发票能不能开两种税费的问题,结合新增值税法一次性给大家讲清楚。 首先明确一下,二零二六年新法实施后,已不再沿用混合销售经营的老概念,而是按一项应税交易和两项 以上应税交易来判定,这直接决定了税费和开票的方式。先讲一下应税交易, 也就是货物加服务,有主副关系,不可分割,比如卖设备、带安装,卖产品、带培训,哪怕合同里分开写金额,也属于一笔整体交易,必须按照主要的业务适用。单一的税费, 主页是货物就全额百分之十三,主页是服务就全额百分之六,绝对不能在一张发票里分行开百分之十三和百分之六, 也不能人为的拆分税率,否则属于不合规开票。税务呢,会按照交易的实质判定,从高记税。 那再讲一下,两项以上的应税交易,也就是业务相互独立,没有主副关系,可单独计价,单独交付,这时候可以分别核算销售额。合同里必须明确不同税费项目的金额、 数量、交付标准,分别适用百分之十三和百分之六。开票时呢,可以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分行开据,一行选货物百分之十三的利率,一行选服务百分之六的利率。 系统呢,支持并且合规。这个主要是根据增值税法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条第一步明确,主要业务是指应税交易中占比最大的业务,或者在交易中起主导作用的业务。白税二零二六年第十三号公告 还列出了典型的情形,比如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服务。销售活动板房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均安主要业务是用税率在实物中,第一,判断交易的实质,看是否有主副关系,是否为一笔整体交付的义务,不是看签几份合同。第二,合同必须要清晰独立义务,要立明项目单价、 金额、交付的标准,主付业务要明确主要的业务。第三就是核算的要求,两项以上的交易必须分别记账,分别确认收入,否则同高适用利率。 那第四点就是开票要规范,一项交易开单一利率,全额发票。两项以上交易可同票分行开不同的利率,发票的内容与合同合算要保持一致。 讲到这里,要提醒一下,自产的货物加装、安装等特殊的规定按照公告来执行,可分别计税。严谨虚构拆分仍为压低高税费项目金额。最后总结一下, 一项应税交易不可拆分税费,同一张发票只能开一种税费,两项以上独立应税交易可以分别核算,同一张发票可分行开百分之十三和百分之六。如果觉得今天的分享对你有用,欢迎关注转发,谢谢!

欢迎来到增值税法逐条精讲我是专上上期我们划定了纳税人与印税交易的边界,今天这节课,我们直击所有跨国公司、进出口企业最头疼的问题。 第四条,到底什么叫在境内发生印税交易?这个问题之所以致命,是因为他直接决定了我国税务局对这笔交易有没有征税权,以及作为国内付款方的你,要不要在复会时履行代缴义务。翻开新法第四条原文列出的四种情形,一、销售货物等 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 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四项规定暗藏着五个深度的食物大坑。 深度一、增值税里境内的双重面孔国境与官境的区别在判定跨境交易前,你必须先搞懂税法里的境内到底是指哪儿。对于有物理实体的货物交易来说,这里的境内特指官境,也就是海关管辖范 围。比如大家熟悉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他们虽然在我国领土国境内,但属于官境之外。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保税区内销售货物给境外或区内,企业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若货物销往区外,这需按相关规定处理。但是,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为海关的关卡根本管不到他们,所以这类交易的境内指的就是国境。这意味着 保税期内的企业如果提供的不是货物买卖,而是提供服务,那就实打实属于在境内发生印税交易了, 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注,以上货物看官境,服务看国境,属于便于实物理解的通俗化解度,精准拆解了不同标的物的管辖逻辑,是流转税实物中极其重要的一条底层界限。深度二, 货物与不动产的物理属地原则这一块比较好理解,货物就看其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比如采矿权,因为挪不了窝,就看它们物理位置、所在地。这两项基本延续了老规矩,没有太大变动。深度三,金融商品交易规则单列刑法第四条把金融商品单独拎出来了, 给出了两个极其清晰的标准,要么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比如 a 股,要么销售方式,境内单位和个人。只要满足其一,我国才有增税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把境外发行的美股卖给境外投资者,因为符合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个条件,这笔交易依然属于在境内发, 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法这条写的非常干净利落。深度四,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大变局废除购买方标准确定消费的原则这是本条对跨境业务影响最深远、最致命的颠覆性改变。旧规下,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就算境内交易, 导致我国征税权的打击面过广,引发了大量跨境争议。新法彻底废除了购买方在境内的判定标准,改为了全新的消费地标准与销售方标准,也就是法条里写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才叫在境内消费?实施条例第四条给出了精准的界定。我们把复杂的法言法语翻译成两个最典型的食物场景场景一、反向兜底的非境外现场消费。条例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 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什么是境外现场消费?比如你派员工去国外出差,在国外的餐饮、住宿、旅游、办展会,这些是实打实发生在境外物理现场的, 不需要交中国增值税。但如果是远程服务呢?比如一家美国的咨询公司,完全通过线上远程方式为中国企业提供咨询报告,根本不派人入境。虽然服务在境外发生,但它并不是境外现场消费, 这项服务是在中国境内消费的。所以中国企业在支付咨询费时,依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场景二年代触发的,与境内之间相关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境外主体,中国有征税权吗?有。条例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 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视为在境内消费。比如新加坡公司委托德国公司对中国苏州工厂里的一批电子原件出具检测报告。 买卖双方虽然都是境外主体,但由于这个服务与境内的货物直接相关,我国依然拥有征税权。深度五,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致命差异搞懂了上面的规则,食物中还有一个千万不能踩的巨坑,绝不能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跨境判定逻辑搞混。我们再拿刚才美国律所给中国企业提供线上远程咨询的例子来看,在增值税上看中的是消费的原则,服务最终在中国境内消费, 所以你复会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上,逻辑截然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 确定,在该劳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前提下,它本身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结论及其反直觉,但也极其重要,在满足特定前提时,中国企业复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请千万注意,这里有一个极其危险的 账书,你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写了看劳务发生地,就盲目得出人在国外就不扣其税的结论。在实物中判断境外服务费要不要代扣企业所得税,所要排查的是对方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包括税收协定。你的场所、机构 pe 或者该所得是否与境内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如果对方虽然没有派人实体来还,但在中国境内有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构成 pe 的 情形, 或者合同时制与境内资产深度绑定,依然有可能触发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义务。所以,精准的实物操作应该是在确认对方从境外发生加再划无机构场所 或 pe 加无实际联系这三道防线都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只扣增值税不扣企业所得税的结论。绝不能把增值税的看消费地直接等同于企业所得税的看发生地, 而忽略 pe 排查。否则,一旦翻车漏扣,企业所得税的黑锅全得由付款方自己背。准确把握这两大税种的管辖差异与叠加效应,是大型企业处理跨境涉税合规的重中之重。做税务、做财务,从来不是死记硬背法条制言,而是吃透法理,抓准实物边界, 才能在面对复杂的跨国交易时做到滴水不漏。我是专少,如果这套课程对你有所启发,记得点赞、收藏、关注我,下期我们将迎来核弹级干货。第五条视同销售的巨大变化,下集见!

个税会算?很多人到这一步都被吓坏了,以为呢,这个数就是自己应该交的个税,不敢往下点了。其实不是,这个是应纳税所得额,上面有公式写的很清楚,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你的收入减去各项扣除项目的余额, 这个余额呢,可不是你交的税,而是你计算个税的基础。比如截图的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五七四四点幺五,我们按照这个数去查看税率表,对应的税率是百分之三,那么你应该交的个税就是一五七四四点幺五,乘以百分之三,等于四百七十二点三二。 这个数呢,跟你曾经预缴的个税做一下对比,你就知道是退税还是补税了。我是佩佩,一名注册会计师,关注我,让你身边的财税问题变得更加简单。

什么是非应税交易?就是说这项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非应税交易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号之前,在税法条问当中并没有对其有所解释。 在二零二六年一月一号之后,非应税交易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可抵扣非应税交易。第二大类,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就是说因为发生这项非应税交易而取得的对应的 啊,进项数额,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抵扣销项数额的,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抵扣销项数额的。先来看看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可抵扣非应税交易又分两个小类,第一小类,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分别是,第一种情形,员工受雇于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排除了按劳务报酬所得这个税务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形。第二种情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不征收增值税的。第三种情形,依法按照哦 规定而征收征用。嗯,取得的补偿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呃,举个例子啊,政府征收老百姓的房子,给予老百姓补偿,那么这个补偿是不征收增值税的。第四种情形,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征收增值税的。第二小类,就是除了刚才给大家提到的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举个例子给大家说, 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货物, 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当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b 企业向 a 企业预付十万块钱的货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a 企业向 b 企业交货 啊, b 企业收到货的同时支付剩余的货款。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向对方支付五万块钱的违约金。 a 企业收到 b 企业预付货款十万的同时呢,发现企业呃生产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无法按时交货,所以 a 企业违约了。 这个时候呢, a 企业需要支付违约金五万块钱,同时返还预付货款十万块钱,但是 a 企业没付。 b 企业为了解决这个事情呢,就聘请了律师,花了三万块钱取得了增值税专票。最终的结果是, a 企业向 b 企业返还十万块钱的预付款,并同时支付五万块钱的违约金。事情就是这么一回事的, b 企业呃,属于中国境内的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那么取得的呃违约金呢,是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的非应税交易 啊。那么啊,取得违约金而发生的这个律师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数额是可以抵扣的。 接着来看第二大类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啊,用于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数额不得在销项数额中抵扣。 那么同时符合的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一个条件,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偿的啊应税交易和适同应税交易 以外的经营活动。那么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有偿的应税交易呢?包括有偿销售货物、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的 使用权。第二个条件啊,为此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是能够流入企业的。 第三个条件,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啊,四种情形,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非应税交易,对应的净向数额是不可以抵扣销项数额的。 举个例子给大家说,一般纳税人 a 企业取得了政府补助一百万,这个取得的政府补助呢,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数量没有关系的,属于不征税收入。 a 企业为了取得一百万的政府补助,聘请了呃,中介机构的帮忙啊,支付了两万块钱的中介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票。事情就是这么一回事, a 企业取得的这个政府补助属于额外获得的经济流入的一种商业行为,属于经营活动。 a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是无偿取得的,但是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所以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 并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并且,呃,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了企业,所以 因为取得政府补助而发生的中间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数额是不得抵扣销项数额的。

我们销售电梯加安装的企业,那以前呢,我们的政策是什么?销售电梯按照百分之十三缴税,那安装我们按照服务百分之六来缴税,是这样分开来的。那这次呢,我们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之后,这个就属于什么一项应 税交易,你不能分开了,必须从主业,那主业是什么?销售设备,也就是销售设备加安装全部要按照百分之十三来缴税。 对于这样一个政策来说,那好多企业就想了,怎么样还能够维持我以前的这样一个税收的负担,然后好多企业就想着办法说我总公司销售设备按到百分之十三,然后我开一个分公司提供 安装的服务,两个合同呢分开签。那么这种操作方式能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那站在税务的角度一道的回复是,如果你按照说总分公司把这两个业务拆分开了,或者说直接成立 a a 公司和 b 公司,或者说都没有关联关系的这样的公司,那站在我们这个独立的核算角度分开来算的话是可以 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个细节要特别注意,也就是不管我们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 实质信用你这个角度来说一定是要有区分,总公司你销售设备是一帮人,分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是另外一帮人,你一定是分开来的, 你不能够仍然说一套人马啊,好好几个牌子,然后好几个公司去运营,这是违背我们实质性运营这样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来说系列视频的第十八个涉及到的是视同应税交易。咱们先来说啊,新法里面他是限缩了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也就是缩小了,现在呢是更加体现有实质的。具体来说,在增值税法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说有限类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那这里第一个 说的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二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第三个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或金融商品。那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上面我们提到的前两条啊,也就是货物,这他的适用对象不包含自然人,也就说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咱们相互之间赠一个东西,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第三条对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不动产或者是金融商品的情形,那么适用对象这包含自然人,那自然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无偿转让不动产也是要视同应税交易的。这是我们新法里面涉及到了三点。好,那这里呢,再跟大家说一下变动。首先第一条是取消了代销货物一抵一送用于销售 要适同销售的规定,那这个啊,现在不存在了。那第二个呢,是取消了将资产委托加工的户用于投资分配要适同销售的规定。因为在新法的体系下,用于投资也好,分配也好,我们都属于有偿的行为,所以它本来就属于征税范围,根本不需要适同。 第三个非常重大的变动,就是取消了服务的适同销售,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适同销售了。那当然这里所说的服务呢,是不包含金融商品的。好,这就是我们提及的适同应税交易它的重点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