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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废除死刑制度就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吗? #死刑制度 #文明 #人权 #社会秩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属于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适用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严重危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我国现行刑法中,有46个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目的就是通过对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惩罚,从根本上防止其再犯,对潜在的可能犯罪的人的警告和震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以及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正义。 在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的整体环境下,以尊重生命为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是不符合基本人道的; 放弃广泛的文明,而追求狭隘的文明,着实算不上真正的文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决定刑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那些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就标志着国家文明的论调,其实是把两者的关系搞反了; 死刑制度的存废,是立法问题,而有没有冤假错案,是否错杀误杀,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只有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可能避免错杀、误杀,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以废除死刑制度的方式,来避免错杀、误杀,本身就是对执法,或司法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行为的变相承认和纵容,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一旦违背这一规则,那就有恶法之嫌了,恶法本就是文明的天敌,其实那些把自己标榜为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社会现状就已经证明,在整体社会条件不合时宜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制度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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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客观要件:表现为四种具体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像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致使正常经营、交通秩序等无法进行。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机通常是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分为两档[__LINK_ICON]: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大家要注意,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情节较轻,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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