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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第1款规定了由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制度,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由谁担任,均须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公司自治。但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该款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限定了可以产生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是“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在形式上担任执行董事或经理职务,更强调实质上需要执行公司事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兼具对内经营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实质性关联和能力条件。如果法定代表人由非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则可能被认为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要件,进而成为涤除登记的实质理由之一。 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诉 实践中,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一般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不存在障碍,但当法定代表人辞任或经股东会决议取消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无人愿意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若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担任,其可能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在公司不配合变更的情形下,原法定代表人个人无法通过工商管理部门常规程序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除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应当允许其提起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产生背景主要有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等四种类型。 判令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委托基础的丧失,即在形式上已经辞任或被股东会解任,在实质上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 已穷尽救济途径,如其已经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司或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登记手续时遭到拒绝或是不予回复。 3. 不存在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或逃避他项法律责任的情形,如债务发生与法定代表人任职时间不一致。 #法定代表人涤除 #法定代表人辞任 #更换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解读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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