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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1、【要旨】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基本案情】   侯雨秋系葛某养生会所员工。某足浴店股东沈某怀疑葛某举报其店内有人卖淫嫖娼,纠集雷某、柴某等4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葛某会所。无故推翻大堂盆栽挑衅,与葛某等人扭打。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其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沈某等人抓获,并将侯雨秋、雷某送医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侯雨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有2名员工轻伤。   公安机关以侯雨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侯雨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侯雨秋不起诉。   【不起诉的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侯雨秋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本案沈某、雷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持械聚众斗殴。本案沈某、雷某等共5人聚众持棒球棍、匕首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短时间内已经打伤3人,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侯雨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侯雨秋一方没有斗殴的故意,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对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系在本方店内,所以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沈某纠集雷某等人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侯雨秋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侯雨秋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第三,侯雨秋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沈某、雷某等人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侯雨秋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免受暴力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之一雷某死亡,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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