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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郎1周前
举报百家号“文屿探书客”擅自非法将本人信息在百度恶意公开 网络虽虚拟,法度岂可废?人格尊严,重于泰山;隐私之权,固若金汤。百家号“文屿探书客”恃网络之便,行鬼蜮之伎,公然践踏律法,荼毒良善,其恶贯满盈,令人发指。 百家号“文屿探书客”乃獍枭之徒,竟将某家庭宅址、身份文凭、通讯号码等秘辛,尽数曝于光天化日。此等行径,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戒:“隐私者,自然人之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扰、泄露、公开”。昔《淮南子》有云:“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百家号“文屿探书客”擅破法度之规矩,视律令如无物,其罪一也。 百家号“文屿探书客”竟盗某肖像,附于秽文之上。效颦“肖像剪影”之案,妄图暗度陈仓,然最高人民法院已明断:“具明显可识别性之肖像剪影,仍在肖像权庇护之内”。百家号“文屿探书客”直取真容,严重侵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之铁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昔齐王好紫衣,国中无异色;今百家号“文屿探书客”盗人像,网络成猎场。其罪二也。 至若屡屡擅用某姓名,书于醒目之处,严重侵犯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昔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今法度昭昭而肖小横行。其罪三也。 彼百家号“文屿探书客”复以恶言污语,玷某清誉,严重侵犯名誉权。观湖北咸丰县之判例,有在微信群、抖音平台辱人者,皆以侵犯名誉权论处。而百家号“文屿探书客”之恶,百倍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百家号“文屿探书客”竟视若敝履,其罪四也。 综此四罪,百家号“文屿探书客”已同时触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条所指“侮辱谩骂、侵犯隐私“之网络暴力信息,更涉嫌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之规。昔商君徙木立信,申明法纪;今网络污秽泛滥,岂容百家号“文屿探书客”坏法度、毁纲常?某遂恳请: 一、对百家号“文屿探书客”搬运、造假、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施以最高惩戒,永久封禁百家号“文屿探书客”。 二、依《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七条,将百家号“文屿探书客”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再度为祸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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