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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有什么优点?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时,需要注意什么? 调解就是为了:高效、省时、灵活、减负。 首先,我们看看民事案件调解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优点: 一、高效性:《民诉法》确立“先行调解”原则,法院在必须立案前和开庭审理前必须引导调解,避免冗长诉讼程序。例如,法院通过“诉前保全+诉前调解”模式,可以快速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二、低成本:《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法院在立案阶段以调解解决纠纷的,不收取费用;如果已经立案但在开庭审理前以调解解决纠纷的,减半收取诉讼费,这样可以降低当事人经济负担。 三、灵活便捷:在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调解不拘泥于严格庭审流程,可灵活处理复杂利益关系。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维护和谐:调解制度,允许当事人基于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非正式规范达成协议,在企业纠纷中,双方达成合作治理方案,既解决侵权又保留合作空间,实现双赢。 其次,我们再说说调解书的制作规则: 第一、必须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一:调解达成协议后,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必须制作调解书,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调解结果。例如,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分期付款协议,需通过调解书明确履行期限与违约责任。 必须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必须制作调解书。如果不制作调解书,原审判决的效力依旧存在,所以必须用调解书来覆盖原审判决的效力,避免存在两个都可以执行的法律依据。 第二、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民诉法》第98条列举了四类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案件、即时履行案件、无执行内容的案件。 第三、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一是对违法的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法院拒绝制作调解书。 例如,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因违反《劳动法》被法院拒绝制作调解书。 二是对内容不明确的和解协议,法院拒绝制作调解书。例如合同纠纷约定“违约金按市场标准计算”,因缺乏具体标准被法院拒绝制作调解书。 最后,续朝晖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优先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明确且可执行,对涉及分期履行或复杂权利义务的纠纷坚持要求制作调解书;对即时履行案件可灵活运用笔录结案;对于和解协议,最好通过司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以防范反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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