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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解读: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主要规定了侦查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程序及解除条件,具体解读如下: 一、扣押程序: 1.批准权限:侦查人员需扣押邮件、电报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批准权限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执行方式:批准后,侦查机关需通知邮电机关(或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二、解除扣押条件: 1.主动解除:若无需继续扣押,侦查机关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 2.无关财物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 三、法律依据与细化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 扣押需制作书面通知书,解除时也需经批准并通知相关单位。 2.对无人认领的财物,公告6个月后按无主财物处理。 四、实务要点: •必要性原则:扣押必须基于侦查需要,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扣押行为有监督权,确保程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每天懂点法 #正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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