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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解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身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其核心内容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人身检查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1.目的限制:人身检查仅适用于“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 2.检查方式:包括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3.强制检查:若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强制实施。 二、特殊主体的保护规定: 1.妇女检查的性别要求:检查妇女身体时,必须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以保障其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例外情形:若现场无女性工作人员且情况紧急,男医师可参与检查,但需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 2.证人适用性:司法实践中,证人也可能成为人身检查对象,例如在暴力犯罪现场提取生物样本以协助侦查。 三、程序合法性争议与实务要点: 1.违法性认定:若男性侦查人员直接对妇女实施检查(如提取血迹、指纹),可能因违反性别规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2.同性别保护原则:该条款旨在避免对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强调侦查行为的规范性与人性化。 四、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法律条文:第132条明确人身检查的权限与限制,体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 •实务意义:通过规范检查程序,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确保司法公正。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参考以下资源: •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案例解析)。 •检查妇女身体的法定主体(法律条文说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老百姓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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