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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解读: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及相关程序义务。 一、《辩护权启动时间》: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审判阶段: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此项权利。 二、《告知义务与转达机制》: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押人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公检法机关应及时转达其要求。 •代为委托:在押人员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三、《辩护人义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需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四、《特殊情形补充》: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特殊被告人,若未委托辩护人,法院应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但需注意,指定辩护的启动时间通常为审判阶段,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不适用。 该条款通过明确辩护权起始节点、告知责任及转达机制,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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