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度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该制度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运用综合工时制度,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中央直属企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地方企业需要报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直属企业的例子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地方企业的例子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重庆南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行政班人员、前厅部商务中心人员;餐饮部的中餐厅、西餐厅、中厨房、西厨房人员;洗涤部的各岗位人员、客房部的PA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综合工时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时间认定方式不同。标准工时制度下,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就需要支付加班费;而综合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平均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才需要就超过部分支付加班费。比如某公司依法经政府批准,其公司内员工甲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以年为周期,那么在一年的周期内,其在某一天经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了12个小时,但是在一年的综合计算周期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只有7个小时,因此用人单位就工作了12个小时这一天超过8小时的部分不用支付加班费(而在标准工时制度下,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一个综合计算周期中的工作日采取基于【365-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算出来的年工作日,再根据综合计算周期进行折算,目前休息日为104天,法定节假日为13天,故年工作日为248天。如果综合计算周期以季为周期,那么综合计算周期就是248÷4=62天,综合计算周期超过62天×8小时/天(日工作法定工作时间)=496小时的部分,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综合工时制度 #加班费 #加班计算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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