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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不是福利,而是法定权利。 当年休假被公司以各种理由“压缩”,当法定的婚假、育儿假被“偷换”成了年休假……你是否会察觉假期正以一种隐蔽的方式“被蒸发”?请注意!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与育儿假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先生向公司申请休4天育儿假,并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却不同意其休育儿假,将其休假均按照年休假处理,并扣除了对应天数的年休假补贴。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符合休育儿假标准,公司做法损害了其合理权益,判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对应天数的年休假工资,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育儿假能否被年休假随意替代?答案是否定的。育儿假是独立于年休假、产假、婚假等之外的法定假期,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均已出台关于育儿假的相关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的夫妻,每年双方均可享受5天至20天不等的育儿假。公司单方面将育儿假按年休假处理并扣除年休假补贴的行为,实质上是混淆了不同假期的法律性质,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独立休假权益。   这一案例不仅明确了休假这一劳动福利的制度刚性,更折射出在休假权益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存在认知差异与执行偏差。其中,带薪年休假正是争议的高发区,它既是员工安心休憩的保障,同时也成了一些用人单位试图压缩成本的“模糊地带”。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工作岗位、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促进其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而设立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普法)#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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