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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真实案例# #公司账户被保全,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待公司账户“解封后支付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17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约定2021年6月18日终止劳动合同,某公司承诺待公司账户解封后支付2020年1月1日起到终止劳动合同期间止的欠发工资及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41109元。后马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某公司账户被某地公安局分局冻结了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账户。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马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系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其与由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某公司未就此条款和马某进行提示及说明的义务进行举证,因此法院认为此条款不作为案涉合同的一部分。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某公司约定其账户解封后,支付马某的工资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马某工资及停工停产生活费41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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