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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个大家都熟悉的罪名寻衅滋事罪 我们一起看看看看寻衅滋事到底是怎么回事! 寻衅滋事罪,简单说,就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要或起哄闹事等。它的核心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针对特定个人。 核心构成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动机常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或逞强耍横。 ‌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之一,且需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 ‌随意殴打他人‌:如致人轻伤、多次殴打或持凶器殴打。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如多次实施或针对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财物‌:如涉及金额较大(如1000元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如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影响公共活动。 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寻衅”动机‌。因偶发矛盾(如邻里纠纷)借故生非,可能构成此罪;但若矛盾由对方故意引发,则一般不认定。例如,酒后无故打人属于寻衅滋事,而斗殴致人重伤可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律后果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破坏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常见误区 ‌不是所有打架都算‌:必须是“无事生非”,因琐事殴打他人可能属治安违法。 ‌网络空间也适用‌:编造虚假信息并散布,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构成网络寻衅滋事。#正能量 #寻衅滋事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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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小伙 ## 从浪潮中汲力 世人常视娱乐为松驰之绳,解人生重负;或以为堕怠之渊,销磨志气于无形。然则,娱乐真义,实介于两端之间:它既是情感不可或缺的奔涌之口,更应是生命奋进途中,那使巨轮不至干磨、且能借势前行的**润滑之剂**。若仅沉溺于瞬时快慰的浅滩,终将被时光淘尽;唯当娱乐化为促人奋进的活水,生命的航程方能破浪深行,直抵丰饶的彼岸。 真正的、有价值的娱乐,并非对奋进的消解,而是其深沉而持久的能量补给。它的情感释放功能,恰在于能**洗净倦尘,重燃心火**,让我们在人生的多维疆场上,以更饱满的姿态跋涉与创造。 于**个人心性**的涵养而言,高格调的娱乐是滋养灵魂的清泉。东晋陶渊明,于“晨兴理荒秽,带月荷锄归”的劳顿之余,寄情“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闲适,亦不忘“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的精神交游。这“娱乐”,非避世之消沉,而是其对抗现实樊笼、坚守本真与志节的情感出口,使其生命在历史的星河中愈发澄明璀璨。北宋苏轼,一生颠簸,却能在书画、烹茗乃至“溪友得钱留白鱼”的琐趣中觅得生机,将苦厄淬炼成“一蓑烟雨任平生”的旷达。他们的“乐”,是与自我、与天地对话的升华,是生命韧性与高度的体现。 于**事业追求**的疆场,娱乐可以转化为灵感的燧石与专注的砥石。法国数学家庞加莱,一次在紧张思索后登上公共马车踏板的刹那,一个关键数学构想如电光石火般闪现。那短暂的“出离”与放松,反成了突破僵局的契机。许多科学家、艺术家都有类似的体验:看似“不务正业”的漫步、音乐或闲读,恰是潜意识整理信息、建立新联结的黄金时段。它提供了一种宝贵的“思维弹性”,让持续紧张的专注力得以喘息与重构,从而在回归时更具爆发力。 在**团队协作**与**现代生活**的宏大图景中,健康向上的集体娱乐,更是凝聚共识、激发创新活力的熔炉。一场策划精良的团队拓展,一次基于共同兴趣的“黑客松”编程马拉松,抑或一同观看并探讨一部深刻隽永的影视作品,都能在无形中消弭隔阂,培育信任,让情感在共同体验中释放与共鸣。这种释放,非关散漫,而是为了蓄积更强劲的、朝向共同目标的协同动能。它让“我们”的力量,远大于“我”的简单叠加。 那么,如何掌握这化娱乐为生命推进剂的奥秘?其诀窍,正在于“**娱而学之,学而乐之,乐而得之**”的辩证循环。娱乐时,怀抱一份开放的学习心态——无论是从自然之美中感悟哲理,从竞技体育中汲取拼搏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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譏米夷兩懸案晚決論 夷狄自詡刑政修明,縱橫寰宇,號稱探緝之術、鞫獄之方,冠絕四海。乃有洛城「黑大麗花」、海隅「黃道十二宮」二案,瀝歷逾紀,蟬蛻數朝,吏員更迭,簡牘堆積,凶渠逍遙以歿,遺禍流於無窮。迩者方以瑣末之跡,妄稱破結,騰誇於世,以文其昔年闒茸之恥,誠堪發噱。 所謂黑大麗花者,民國三十六年洛城慘獄也。少婦橫死,支解殘軀,凶徒佈詭,跡若幽魅。邦之探吏,雲合霧集,窮搜遐邇,旁叩閭閻。疑似之徒,牽連百計,或飾詞誣服,或跡近牽強,皆無確證。訖於世易時移,物故人非,城郭改觀,證憑湮淪,徒供稗官演義、影戲鋪張而已。所謂明法緝兇,安在哉? 繼之者黃道十二宮之巨猾,潛形戮人,投箋報館,繕詭文異符,以侮吏胥。其文縈迴詰曲,匪夷所思,耆探窮思,碩儒殫智,莫能窺其端倪。凶人自號十二宮,戲弄邦刑,如驅雞犬。數載之間,連構血案,吏曹束手,閭里震駭。彼乃偃仰卒歲,壽終牖下,身不嬰囹圄之苦,首不缺斧鉞之誅。 夫彼夷號令嚴明,探網森布,糜億兆之財,養千萬之吏,械具精利,號稱纖微必察。而二凶跳梁,侮弄國憲,生無忌憚,死遺惡名。數十百載之間,竟不能斷一獄、誅一凶。今遲暮晚決,凶骸已朽,雖指其名氏,明其蹤跡,何益於往代之幽魂,何贖於當年之曠職?徒暴曩者緝緝之疏、鞫獄之繆,飾晚近之淺功,以蓋從前之巨恥爾。 蓋其治獄也,外飾強盛,內實窳墮。緝捕則闒茸無方,推鞫則紛紜寡要,證物淆亂,情偽莫分。以百載之歲月,殫一邦之智力,僅得疑似之說,乃嚣然自矜,以為奇勳。譬猶瞽者論色,跛者譽馳,不亦謬乎? 嗚呼!刑政之要,在於當機立斷,恤魄伸冤。遲緩歲月,雖明兇首,亦等於無破。此二案者,非徒米夷探吏之羞,實為彼邦刑政之瘢垢,歷萬世而不可掩也。彼猶以此自矜,誠可歎亦可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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