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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行业众多,每个行业都会接触到一些隐秘的信息,有的信息在外界看来近乎残酷。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几个从事律师行业之后才知道的残酷真相。 一、按照我国大陆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土地全部是公有的,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自然人或者公司都不可能取得哪怕一平方厘米土地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拿到的只是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购买房产的业主拿到房本(不动产权证书)之后,也只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一定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小区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在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并在上面建房,村民对于建成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另外一种用益物权。与此类似,农民对于其承包的责任田同样没有所有权,有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一种用益物权。 二、非法请托,如果事未办成,想通过法院把钱要过来,是行不通的。非法请托一般指的是想通过花钱协调领导的方式走后门、走捷径,这种行为在我们国家可以说是再平常不过了。但是现在法院的司法导向是对于因请托办事产生的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理由是花钱请托办事本身是一种不正之风,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请托人在事未办成之后要求退钱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做人做事还是要走正道,如果自己选择了非法请托的方式,那么就要做好事未办成,钱也要不过来的准备。 三、如果你是一个公司的老板,并且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再继续经营公司了,那么除非万不得已,不要选择把公司卖掉(转让股权),建议直接注销公司。目前的司法导向是,你的公司如果没有官司,那么经营中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比如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也就是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分不清,或者2014年之前成立的公司存在验资之后将注册资本转回取出等行为)可能无伤大雅,甚至司空见惯。一旦你曾经做过股东的公司惹上官司并且不幸地无力清偿债务时,无论官司距离你转让股权经过了多少年,一旦债权人发起对公司股东的诉讼,法院都很可能根据你多年前不经意的一个行为判决你对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你可能会说,不是我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啥判决我承担责任,也可能会说我转让股权时和受让人约定了一切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在现实中,这两种方式根本消除不了任何风险,前一个抗辩方式忽略了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特殊规定,后一个抗辩方式忽略了这类官司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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