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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并非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考量因素 户籍并非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考量因素 参考案例:(2023)吉01行初56号孙某琴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础。征收部门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集体经济积累的贡献,并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认定,对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户籍迁出为由,将户籍关系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具有该成员资格。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张继成律师普法”,私信必复。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点赞、关注、收藏、分享、转发,即可免费咨询,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张继成律师普法 #律师免费咨询 #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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