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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法解读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的首次全面修改,条文从78条增至121条,重点完善刑罚执行程序、强化人权保障、规范监狱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 1.刑罚执行规范化 严格收监、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明确适用条件与流程,要求集体决策、全程公示,并强化检察监督。例如,减刑假释需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需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确保公开透明。 2.人权保障体系化 总则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明确保障罪犯人格尊严、生命健康、通信会见等权利。允许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扩大视频会见范围,保障每日户外活动时间,医疗待遇参照医保标准,并禁止将申诉、控告作为认定“不认罪”的依据。 3.教育改造科学化 推行个性化改造方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技能培训和心理矫治。增设出监教育制度,帮助罪犯适应社会,降低再犯率。未成年犯实行专章保护,分押分管并强化心理辅导与回归衔接。 4.执法监督全程化 建立内部警务督察与外部检察监督机制,覆盖考核、奖惩、警械使用等环节。明确监狱人民警察禁止体罚、虐待等行为,违规将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从“惩罚管控”向“法治化改造”转型,旨在提升执法透明度,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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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法解读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的首次全面修改,条文从78条增至121条,重点完善刑罚执行程序、强化人权保障、规范监狱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 1.刑罚执行规范化 严格收监、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明确适用条件与流程,要求集体决策、全程公示,并强化检察监督。例如,减刑假释需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并公示,暂予监外执行需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确保公开透明。 2.人权保障体系化 总则新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明确保障罪犯人格尊严、生命健康、通信会见等权利。允许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扩大视频会见范围,保障每日户外活动时间,医疗待遇参照医保标准,并禁止将申诉、控告作为认定“不认罪”的依据。 3.教育改造科学化 推行个性化改造方案,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技能培训和心理矫治。增设出监教育制度,帮助罪犯适应社会,降低再犯率。未成年犯实行专章保护,分押分管并强化心理辅导与回归衔接。 4.执法监督全程化 建立内部警务督察与外部检察监督机制,覆盖考核、奖惩、警械使用等环节。明确监狱人民警察禁止体罚、虐待等行为,违规将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从“惩罚管控”向“法治化改造”转型,旨在提升执法透明度,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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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法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监狱法,这次修订是 《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大修,距离法律诞生已32年。新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从78条扩充至121条,核心变动集中在以下四个维度: 1. 刑罚执行:堵住“纸面服刑”漏洞 针对减刑、假释等易出问题的环节,新增了严格的程序性约束: 明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经监狱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引入公示程序,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加强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 2. 狱政管理:精细化与科技化 针对女犯、未成年犯、病残犯设置更科学的分类标准。 完善通信、会见、探亲等制度细节。 明确监狱应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3. 权利与保障:明确“人权”底线 在总则中首次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新增专节列举罪犯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合法财产等不受侵犯的具体权利。 完善申诉、控告处理机制,明确不得因罪犯依法申诉而认定其不认罪悔罪。 4. 队伍建设:严管与厚爱 详细列举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如体罚、索贿等),并建立警务督察制度。 新增条款保护民警执法权威,严惩诬告陷害及暴力袭警行为。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安置帮教和社会力量参与,系统性提升刑罚执行的规范化与法治化水平。#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新监狱法#海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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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狱法》对律师执业的核心利好 新《监狱法》(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律师执业的核心利好,集中在会见权、申诉保障、调查取证、法律援助、执业便利五大方面,条款明确、层级更高、可操作性更强。 一、会见权:法定化“不被监听”,沟通更安全(第70条) •辩护律师会见绝对不被监听:直接写入《监狱法》,效力高于监狱内部规定;监狱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限制话题、不得打断沟通。 •会见主体明确: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法援指派律师,均可会见。 •跨案调查取证权:其他案件律师(民事/行政/关联刑案) 可会见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突破旧规限制。 •视频会见常态化:监狱须提供视频会见通道,降低时间与交通成本。 二、申诉权:申诉≠不认罪,不影响减刑假释(第43条) •核心突破:监狱、法院、检察院严禁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认定为“不服从管教、无悔改表现”。 •律师实务价值:代理申诉、减刑假释案件时,可直接援引本条,对抗“申诉即不悔改”的不当考核,保障当事人申诉权与减刑资格。 •材料转递时限:申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必须转递,不得扣押、拖延。 三、辩护权保障:明确监狱义务,权利不可侵犯(第26条) •明确“罪犯辩护权不受侵犯,监狱有义务保障”,为律师执业提供总则层面的刚性支撑。 •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无缝衔接,形成“会见—申诉—辩护”全链条保障体系。 四、法律援助:监狱强制协助,保障委托渠道(第30条) •罪犯申请法律援助,监狱必须及时转交法援机构,不得推诿、扣押。•解决经济困难当事人“委托难”,扩大律师案源,强化法援落地实效。 五、减刑假释程序:更透明、可监督,律师代理空间更大 •全程检察监督:检察院全程介入,法院裁定前可提意见、裁定后可纠正不当,律师可代理监督、申诉,提升案件质量。 •考核标准法治化:以“悔改表现”为核心,排除申诉负面评价,律师可依法挑战违规考核,维护当事人权益。 六、执业便利化:会见安排更合理,预约更透明 •监狱须公开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会见时间与次数,保障律师履职需求。 •可带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提升办案效率。#新《监狱法》#律师#执业#核心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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