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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处罚:私域直播 1.违法事实 核心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在其平台的店铺进行了一场直播。直播中,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某人参枸杞固体饮料”进行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具体虚假宣传内容:主播在直播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或辅助治疗多种疾病的功效。经查,所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预期用途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能的佐证材料。 2.案件调查与关键情节认定 直播性质:该直播为通过私域链接面向特定存量客户的商业宣传,不属于《广告法》规制的广告活动,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商业宣传。 直播效果:直播访客1376人,浏览量3859次,未进行线上销售。对比直播前后一个月的线下销售额,该产品销售额呈下滑趋势,证明“直播助推营销的效果小”。 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直播主播为供应商委派;未进行线上销售且实际宣传效果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能提供产品来源合法及合格的证明。综合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3.处罚依据与决定 法律定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成市监处罚〔2026〕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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