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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长,我今天必须强调一点,工商认定不是公司一句你走路不小心就能够否定的,更不能用主观判断代替法律标准。我的当事人是公司派出的行政人员,当天上午按照领导安排前往客户处送材料,在公司楼下台阶处脚底打滑摔伤,造成 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反应不是送医院,而是说你摔倒是你自己的责任,不算工伤。我方认为,该言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呢,严重损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护权益。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 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相关活动,发生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我方当事人是在执行公司安排、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伤,具有明确的因公外出属性,具备构成工伤的实质条件。第二,公司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意见,仅凭你自己说的一句话,拒绝出具工伤 相关材料,并未提交内部调查记录,无出警记录,也未启动任何申报程序,属于工商认定法定流程的,故意规避。工商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工伤认定,如拒不配合,责任自负。第三,我们已经提交现场照片、当事人病例记录、医药单据及送医视频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认定标准应基于事实、基于法律而非单位的个人判断或者推脱说辞。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本案属于职工 因工作原因外出途中摔伤事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并责利公司协助履行工伤认定义务,支付相关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