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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心梗患者治疗致患者死亡定同等责任 患者自身所患疾 病的特点和诊疗风险,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基础和高危因素。由于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1)急诊期间根 据心电图动态改变及心肌酶学动态变化,应高度怀疑患者存在急性心 肌梗死,但医方未向患方建议行急诊冠脉造影+冠脉介入治疗,并在取 得家属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冠脉造影检查(必要时行PCI治疗),以致 延误心脏介入最佳治疗时机;(2)住院后患者病情进展,在急性下壁心 肌梗死诊断明确且合并心源性休克情况下,未尽早向家属告知冠脉介 入治疗必要性和相关风险,并在取得家属明确知情同意签字后实施在 IABP 支持下行冠脉造影+冠脉介入治疗,以致错失经皮介入治疗达到 血运重建治疗的机会。上述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 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 患者所患疾病的特点、诊疗风险以及医方医疗过错等因素,根据《医 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SF/T 0097-2021)第7.3.4条之规定“损害 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 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 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 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 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建议医方医疗 过错的原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医疗纠纷#心肌梗死#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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