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很多客户咨询,关于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个税扣除的问题。 其实这两项是可以在个税前扣除的,但前提是必须符合规定。 咱们财务人员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应该已经注意到了: 从上个月开始,2026年个税申报里,原来的“其他扣除”项目,已经拆成了三项具体内容: 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律师办案费用。 这里跟大家说清楚: 律师办案费用,只有律所里非合伙人的雇员律师才能用,跟普通企业没有关系。 真正跟大家有关系的,是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 但我为什么说“可能有关系”?因为能不能扣,完全看你当地有没有政策。 政策依据是 国税发〔1999〕58号文: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 而具体扣除标准,是授权各省自己制定,报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 有的省没规定,扣除标准就是0,全额合并计税 有的省只规定了公车补贴,没规定通讯补贴,那通讯补贴就不能扣 还有的省只给党政机关定标准,没明确提到企业,企业也不能用 只有文件里明确写到企业适用,你才能正常扣除。 重点说广东广州的实操口径: 广东省目前暂未统一制定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所以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原则上要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再看通讯补贴,广州是有明确政策的: 根据 穗地税发〔2007〕201号 规定: 高层管理人员:每月500元标准内可扣除 其他人员:每月300元标准内可扣除 注意:要求是凭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现金发放一般不能享受扣除。 我给大家按广州口径举个例子: 比如你是企业高管,月工资10000, 交通补贴2000,通讯补贴凭票报销400元。 计税收入 = 10000 + 2000 + (400-300) = 12100元 大家一定要记住: 广州企业:交通补贴无个税扣除,通讯补贴凭票、有限额扣除。 最后跟大家提醒一句: 这次个税APP的调整,代表个税管理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精细。 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这类细节,一定要按政策、按标准、按地方规定来处理,避免后期出现风险。 关注我,学习更多的财税知识。 #财务咨询 #公务交通补贴 #通讯补贴 #个税申报 #科普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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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知识 个人所得税中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以及取暖费的个税扣除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务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的个税扣除 • 可税前扣除的前提: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后,超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 2026年个税申报变化:在“其他扣除”项目里新增了“公务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律师办案费用”三项,其中“律师办案费用”仅适用于律所非合伙人雇员律师,与普通企业无关。 • 地方政策差异: ◦ 部分省份未规定或仅规定了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未规定通讯补贴标准的,视为扣除标准为零,超标部分一律计税。 ◦ 有的省份规定仅党政机关适用,只有明确提到企业的,企业才能适用。以广西为例,企业高管公车补贴每人每月19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通讯补贴每人每月240元。若某企业高管月工资10000元,公车补贴2000元,通讯补贴3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个税计算依据为10000 + (2000 - 1950)+(300 - 240)=10110元。 二、取暖费的个税处理 • 总局无统一规定:主要由北方各省份自行规定,要么是“不征个税”,要么是“免征个税”。 • 申报方式: ◦ 若为“不征个税”,则无需申报收入,如同差旅费津贴。 ◦ 若为“免征个税”,应填写在“免税收入”项,并通过减免事项附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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