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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给父母打借条,借款能成立吗?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男方父母在男女双方婚后出资给二人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现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离婚。 南方父母将付钱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购房款以及利息,提供了男方一个人出去的借条以及购房的转量流水作为证据。 女方认为男方父母在结婚前就答应给他们购买一套婚房,所以婚后购买这套房子就属于履行婚前的承诺,购房款是赠给夫妻二人,并且借条只有男方一个人签字,自己并不知情,所以借款不应该成立。 加上目前双方在闹离婚,所以借条完全有可能是伪造的。这个案件在一审法院是认定借款成立的,但是二审法院 改判借款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借款利息高于公积金以及商业贷款,舍弃成本低的方式去借款明显不合常理。第二,父母起诉偿还借款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第三,借条仅有男方签字,无法证明女方同意借款。第四,借贷双方是父子关系。另外,结合当地的习俗,父母在子女购房时予以资助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借款不成立。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司法实验中,此类案件十分常见,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父母拿出一个人写的借条起诉偿还借款,在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因为每个案件细节上存在差异,导致结果并不一样, 避免产生类似争议,最好的方式就在买房时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父母的出资性质。


父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后补一张借条,那个出资会被认定为借款呢?还是赠予呢?大家好,我是妙志。讲一个案例啊,二零一九京民申两千六百三十五号 二零一四年,王先生和喵女士在北京登记结婚,王先生的爸爸,王先生的妈妈出资一百三十七万给两个人买了一套房子。后来两个人闹离婚,喵女士要求分走房子的一半,王家不同意双方对付公套。 喵女士认为,汪爸汪妈出资一百三十七万是赠与,婚后接受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而用这笔钱购买的整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汪家族表示,这一百三十七万是借款呢,还拿出了一张借条啊,写着汪爸汪妈借款一百三十七万给汪先生,有汪先生的签字,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只有一方签字,也会自动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借款用于买房,当然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呀,所以这一百三十七万应该是汪明夫妻的共同债务。 那汪家的主张就是,喵女士当然可以分走一半的房产,但与此同时也要归还汪爸汪妈一半的借款。像这种借条啊,肯定都是后补的,法院怎么判的呢?医生,法院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啊。判决理由是这么写,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之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进到了抚养 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之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富有偿还义务。注意哈,这种类似的话曾出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的判例中。 苗女士不服二审为出原判啊,他又申请再审被驳回。法院再审审查的时候又额外提到一段话啊,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一百三十七万多,均系汪爸与汪妈两人出资。汪爸与汪妈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八十多万,剩余的款项均系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 汪爸与汪妈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汪爸、汪妈二人支付的一百三十七万购房款认定为对 汪先生与喵女士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有汪先生与喵女士二人相用,从李恒平的角度, 一、二审法院,这是两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关于喵女士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被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仔细品一下啊,哈哈。民法案件,法官本来就比较大的自由财量权,婚姻案件财量权更大。而且你要知道,我国的司法部门啊,并不只是按照法条判案的,而会承担一定的民生职能、政治职能。 像这种案件,后面再审查时说一大段话就很能说明问题。很多案件呢,当你对判决结果不太理解的时候啊,不要只看法条,你想想背后的逻辑就明白了。 从总体数据来看啊,这种父母初次买房的情况,有的会认定为赠与,有的会认定为借款,基本上是一半一半。 有一位作者做过统计,原文我找不着了,只截了张图。他搜索民间借贷、父母出资这些关键词,从裁判文书网上搜到了三十九份。二零二二年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文书都是类似这种啊,父母出资婚后买房那里, 其中最后认定为赠与的啊,有二十一份,案例占比百分之五十四。最后认定为借款的有十八份,案例占比 百分之四十六。认定为赠与的案例和认定为借款的案例中,都有半数以上案例中有明确出具借条啊,但是都是单方签字的借条。同样的情形,但是法院判决不一样, 认定赠与呢,法院就会说,你们都是一家人啊,互相之间欠的借条证明力太低啊,需要拿出更多的证据。拿不出来呢啊,那就是赠与 认定借款呢。像前面讲这个案子,法院就会说了,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汪爸汪妈二人对赠予意思表示的,否认 汪先生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汪先生一人出具,没有喵女士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汪先生与喵女士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王爸王妈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 责任已经完成。喵女士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喵女士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反正怎么说都对,你说赠与也行,你说借款也行,就看法院怎么讲。这就是为什么反洗方手法中格外提到父母给你的借款一定要公正。 再有认定是赠与还是借款,还有地域性,北京呢,就倾向于认定是借款,上海呢,就倾向于认定是赠与。 所以你就明白为什么说上海洗房而不是北京洗房。各种案例看的多了以后你就会发现啊,包括我之前讲到过的劳动争议案件啊,上海法院在很多方面 和北京法院观点差别很大,上海法院呢,更讲形式,谨守司法的本职角色。北京法院呢,更讲政治,时常会体现出些许行政色彩啊,完全是个人感觉,不一定对。

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如何保障父母的利益?该签借条还是赠与协议?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非常常见的情况,如果将来子女离婚,怎么做能够保障父母的利益不受损失?父母的钱能拿回去,该打借条还是该签赠与协议, 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咨询。第一,赠与协议只要父母和子女之间就可以签订,签字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用公证,也不用子女的配偶知情或者签字,所以是可以私下签订的,不伤害子女的夫妻感情。 赠与协议可以明确,父母的出资赠予给子女一个人,在分割房产时,父母的出资算作子女的个人财产,对应的产权份额归子女个人,或者是给予多分房产。第二,借条 条。如果子女夫妻两人都能签字,借款肯定成立,父母就可以依据借条要求子女夫妻两个人来偿还借款。 但是实践中借条只有子女一个人的签字,碍于情面,很难要求子女的配偶签字。这种情况下,借款是否成立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各种判决结果都有,具体到个案中,要分析买房和借款发生的背景情况,分析借款的合理性。 所以只有子女一个人签字的借条,诉讼的风险是比较大的。第三,很多人的做法是同时签订借条和赠与协议, 如何使用将来再做选择。但是有一种情况,我们建议签订赠与协议,不要打借条。如果是父母全额出资买房,包含这种首付和贷款都是由父母支付的情况,房产只登记在 子女一个名下,此时应当签订赠与协议,不要打借条。赠与协议可以明确赠与给子女个人,那么财产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打了借条就相对于是婚后借款买房,此时房产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到底该打借条还是签订赠与协议,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做出选择。借条不一定就比赠与协议更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