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把司法鉴定里最容易扯皮的三大块取费标准税金计取下浮率争议用实物加法院裁判口径加解决方案一次性讲透,适合工程结算、审计、造价鉴定、停审制证直接用。 一、取费标准争议最常见一、常见争议点,按定额取费还是按市场价除以清单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什么费率计取?合同没约定取费标准按高还是按低?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与取费类别不一致,按哪个合同无效,还能不能按原合同取费?二、司法鉴定核心原则有约从约 合同明确约定取费标准。费率计价方式必须按合同执行,鉴定机构不能擅自改。无约定,按法定行业惯例优先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其次,中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最后,同期同类工程市场平均水平资质与取费不一致。食物主流口径合同以约定费率按合同 无约定按实际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对应取费。不按高套合同无效不等于取费无效。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取费, 无约定则按定额费用标准寄取合理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一般不得下调,鉴定时通常足额寄取。三、鉴定解决方案合同有明确取费表,除以费率,直接套用不调整。 合同模糊列明两种取费结果,由法院材料资料不全注明按现行最低常规费率取,并提实。风险 争议项单列取费。争议金额成成员由法院认定。二、税金寄取争议高频,金额大。 一、常见争议点,按百分之三简易计税还是百分之九?一般计税税金是按税前造价计取还是含下浮后计取?未开票未缴税能不能扣除税金? 甲供材甲方承包工程是否计取税费?利率调整,如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结算按新税费还是旧税费?二、司法以审计统一口径,计税方式以合同加税法为准, 合同约定计税方法,从合同小规模清包工,甲供工程可适用简易计税百分之三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百分之九税金计算基数税前工程造价 标准公式税金等于税前工程造价。乘税费下浮只影响税前造价,不影响税费本身。未开票不等于不计算税金。法院主流观点, 税费是工程造价法定组成部分,施工单位是否开票、是否完税是税务管理问题,不影响结算寄取税费。 鉴定意见,通常寄取税费不扣除税费。调整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施工结算期间税费发生变化,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的纳税时点分段计税,无法分段则按结算当期适用税费。甲供材甲方分包, 甲供材如计入工程造价,应计税金,甲方直接分包,甲方直接付款部分不计入本方造价,不计税。三、鉴定解决方案明确计税模式,一般简易写进鉴定说明 税费变化分段计算列明依据,坚决不支持以未开票为由扣除税费。甲供材甲指分包税费单独列向说明。 三、下浮率争议矛盾最激烈一、常见争议点,下浮基数是总价还是指下浮?直接费比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要不要下浮? 变更签证,新增工程是否同比例下浮?合同无效?下浮条款还有效吗? 只有中标下浮,无书面约定能否适用?二、核心裁判规则,有约从约,无约定不下浮。下浮属于商务让利条款,必须书面明确下浮比例。下浮基数适用范围是否含变更签证 下浮基数。争议合同写总价下浮乘百分号,整个税前造价下浮,合同写只对直接费下浮,仅材料费加机械费加人工费下浮 约定不明,法院一般按有利于施工方解释或仅对投标范围内工程下浮。不可。竞争费用原则上不下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社保、公积金等税费鉴定,通常这三项不下浮,其余按约定下浮。 变更签证,新增工程是否下浮?法院,主流规则,合同明确变更同比例下浮必须下浮,合同未约定一般不下浮。理由变更并非投标竞争范围,让利益途不延伸至变更 合同无效。下浮条款仍可参照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无效,法院通常参照下浮率结算,除非下浮明显低于成本价。口头中标下浮无书面约定, 仅有中标公示投标含无合同明确下浮,多数法院不支持强制下浮。鉴定按实际。三、鉴定解决方案,严格按合同文字解释下浮范围,基数 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下浮。变更签证无约定注明不下浮,由法院认定。下浮前后造价分别列出,便于制证。四、三类争议统一鉴定处理模板取费标准,本鉴定按合同约定取费执行。 合同未约定部分按某某地区某某年度费用定额寄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法定费率足额寄取。 税金计取,按一般计税方法百分之九简易计税百分之三计取。计税基数为税前工程造价,税金属于工程造价组成部分,不应是否开据发票给予扣除税费调整部分按实际施工期间分段计算。 下浮率。合同约定下浮乘百分号适用于承承范围。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费不下浮变更及签证工程未约定下浮,本次鉴定位于下浮,是否下浮由法院裁决。 五、一句话总结食物逻辑,取费合同优先,无约,从法定规费、安全费足额计税金按税率算,不以开票与否扣除 税率按时点分段下浮,必须书面约定,不明则不下浮,不可竞争费不下浮,变更一般不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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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该怎么换算?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该怎么换算?我发现啊,还有好多老板都还不会算,那么他们经常使用的这个公式啊,含税价等于不含税价除以零点八七, 那么这个算法显然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到底该怎么计算?那么今天我们把这个计算的详细的逻辑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那么这个视频啊,你一定要看完,否则啊,会影响你后期的产品报价,甚至啊导致客户的流失。首先我们举个例子啊,假如的产品不含税价是两百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百分之十三,那么你的增值税税额就是 二十六元,那么我们的含税价就等于不含税价,加上税额等于二百二十六元。所以我们得出一个公式啊,就是含税价等于 不含税,加加上我们的这个税额 进一步的转化等于不含税价,加上这个不含税价乘以我们的增值税税税率是百分之十三,然后进一步的转化就等于不含税价 乘以一加上百分之十三。最后我们得出来的公式啊,就是含税价等于不含税价乘以一加上百分之十三,和上面的这个公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你学会了吗?更多财税知识关注万达成财税!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有什么不同?老板们有没有这种困扰?我们开据发票或者签合同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被问题的时候直接蒙圈了,那这两个到底差在哪呢?首先咱们常说的含税价不含税价, 这里的税啊,特指增值税,说白了就是价格里面含不含增值税,那顾名思义,含税价就是包含了增值税的价格,不含税价就是没有包含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之间的差价,就是传说中的税费。 税费的多少取决于商品的税费和不含税价格。税费等于不含税价格乘以税费,含税价等于不含税价格加上税费。比如说小规模纳税人正常税费百分之三, 但国家有优惠,二零二三到二零二七年直接减按百分之一征收。现在开出去的票基本都是百分之一的税率, 那含税价就等于不含税价乘以一点零一。但咱们跟客户供应商谈价,默认都是含税价吧,那要算不含税价,那就是含税价除以一点零一就行。这里有个误区,大家要注意了,开发票的时候不算真交税,只是登记个税率。 真正交税是在季度申报的时候,税局会把你这季度所有的收入,不管开票还是没开票的都算进去。如果季度总额不超过三十万,增值税全免。 但如果超了三十万,或者说开了专票申报后,税局会直接从对公账户扣税款再来看。一般纳税人税率主要是百分之六、百分之九和百分之十三,算法跟小规模类似,虽然税率高,但一般纳税人有个优势,能抵扣 你从供应商那拿的专票,上面的数额叫进项税。你开给客户的专票数额就叫销项税,那实际要交的税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举个例子,一百块钱进的货, 供应商开百分之十三的专票,这里面有十三块钱的进项税,你二百块钱卖出去,要交二十六块的销项税,因为有十三块的进项税可以抵, 最后你只需要交十三块就行。这就是增值税链条税的特点,税是层层传递的上游,多交一点你就少交一点。

工程圈里天天上下荡荡不一样,今天呢,我们来聊一聊工程行业里的下浮。 首先呢,大家心里肯定都憋着一股劲,认为这东西它合理合规吗?是不是变相的拒交费啊,更关心项目干完之后呢,这玩意它能不能改。 今天呢,我们花一期视频给大家讲的明明白白,出现这个词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你作为实际施工人,正常的参与招投标项目,根据前期你对现场的踏勘图纸的理解, 再结合自己的实际的施工成本,更重要的是,你要对这个项目前期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和理解,在基于你正常的报价的前提下,你下浮多少个点位,还能够盈利来决定这个合同你能不能签? 这种情况呢,它是属于正常的,是属于企业对企业之间的一种让利行为。在过去的二零二五年里,不是出现了一个非常有名的新闻吗,某届某局 投标一个十七亿的项目,下浮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一,也就是下浮了七个亿,最终最关键的是,他还交了十五亿的保证金,卧槽,牛逼!那么第二种情况呢,就是纯坑, 名义上呢是下浮,但实际上呢,就是违法转分包卖项目的幌子,甲方给你的合同上写着下浮率是多少? 说是下浮,本质上就是收管理费卖项目呗。前面呢,我们讲过违法转分包的事,大家可以去看看这期视频,那么这种情况呢,他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骗子呢,会告诉你这里面有多大的关系, 哪个公司的领导,哎,高层来给你牵线搭条,哎, anyway, 然后今天呢,告诉你,哪个城市的老板为了想接这个项目,他愿意下浮十几个点。 然后明天呢,又来告诉你,哎,另外一个城市老板他又愿意下浮二十几个点,那你你你看你愿意下浮几个点吧?各位观众,那这里呢,大家又可以去看看前期我的关于拘役费的那一期视频。 说了这么多,其实大家心里最关心的还是想知道工程在完工后,这个下浮率能不能调整。 首先还没有签合同的兄弟们,你们去了解一下什么叫不可竞争费,像税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这些呢,都是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的。 其次呢,就是正在施工或者说是在办理结算的,如果你们发现了实际施工项目和投标合同不一致的情况,那么这个下浮率他对应的原始合同标底和清单就发生了变化,作为我们实际施工人是有权利要求调整为 巨石结算哦,但是,但是又来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非常困难,这就是为什么业主 很难和你做设计变更的原因,所以在我们日常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足施工痕迹。最后,关于下浮,大家还有哪些新鲜事可以一起共享一下,摆摆龙门阵!


跟总包的合同约定啊,结算的时候下浮二十个点,真到起诉的时候,这二十个点的下浮率能不能打掉?今天我结合这些年我们代理的工程案件的经验和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总结了四种可以打掉下浮率的情况。 第一种,因为总包的原因,工程没有干完,可以打掉下浮率。我们在镇江带来一个案件,合同签约是六百多万, 最后因为甲方的原因,工程没有干完,起诉到了法院,最后判决是不支持下浮, 因为法院认为下浮是针对整个项目干完而做出的让利,现在因为甲方的原因,工程并没有干完,所以让利的条件就不复存在了。第二种情况,总包和业主的结算迟迟出不来, 最后通过造价鉴定确认了结算结果,不支持合同中约定的下浮。之前我们代理了一个总包和分包的智能化工程,合同中约定 最终的结算以总包和业主的结算结果下浮十七个点。可最后呢,总包和业主的结算迟迟出不来,最终是起诉到法院,通过造价鉴定出来的结算结果。法院认为啊,合同中约定的下浮条件 是总包和业主的结算结果,而现在的结算结果是造价鉴定出具的,下浮的基础发生变化了,所以不支持下浮。 第三种情况,图纸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认为约定的下浮是针对签合同时候的图纸而做出的让利,现在图纸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了,所以下浮的条件就不具备了,最终的判决也是不支持下浮。 第四种情况,总包和分包的合同无效,反认为合同无效。下浮的本质其实是 总包收取的管理费,不支持总包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利。当然,这种情况 实际判决中是比较复杂的,各地法院的判决观点也不一致,有的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还有法院认为约定的下浮比例过高,会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法院综合考虑,给出一个合理的下浮率判决。 总结来说,结算下浮不是合同中约定了就必须要执行的,而是要看下浮的基础和条件有没有发生变化,只要这个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是可以向法院去申请打掉下浮率的。

费率下浮为什么不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啊?费率下浮,因为刚开始出现这个清单计价的时候呢,费率下浮呢,已经是非常非常多的一种模式啊,那费率下浮为什么不能适用工程总承包呢?首先第一个,费率下浮一般是指 按照项目所在地或者行业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为基础,结合造价信息计量计价后进行下浮的一种计价方式。 就是我们最早的时候用费率下浮,一定是定额计价,对吧?按定额计价进行下浮,这种方式是典型的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事前不算账,事后算总账 啊,后面发生多少就算多少。有这么一个过程啊,完全背离了工程总承包及量计件的基本逻辑,底层逻辑啊, 采用工程总承包呢,其载体呢,为发包人要求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由投标人据此报价,形成总价合同。 在实施过程当中,承包人通过优化设计,控制成本,达到交付标准,实现建设建设的目标。风险,特别是计量风险都由承包人来承担了 啊,这个讲的很清楚,工程总承包就是这么一个概念,而费率下浮呢,既无发包人的要求,又无施工图纸设计的文件, 在建设项目不明确的情况下,将计价基础基于由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来计量计价,还有发包人来承担这个计量的风险,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对吧?设计都由承包人来进行设计了,最后设计了多少,最后由发包人来买单, 这就是费率下浮的一种方式,这个年代早就过去了对吧?再用费率下浮,再用定格来框算来来控制造价,那都已经 成了老黄牛了,对吧?现在都是市场价竞争啊,逐渐要取消定额计价啊,定额标准,对吧?但是定额的理论思想一直在传承着啊,这个也要讲清楚,所以说这种费率下浮是最差的一种工程总承包的表现模式。 规范清单,计价规范呢?这个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呢,也讲了很多处,都用到了。说到这个,比如说三幺二条,说发包人以施工图 项目进行工程量计价和计量的,采用工程总包,采用施工总承包,应采用施工总承包。就是以施工图计算,就按施工总承包啊。三二三条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了变更之外,工程是不予调整的,讲的很清楚,三十七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设项目的建安工程的计价啊,除专用条款约定以外,应按照 应与计量的实际工程量结算支付单价。项目以外,不得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对工程款进行重新计量和调整啊,就是有约定是按照实际计量的除外啊,其他的更不能够按施工图纸 来进行重新计量的。三十八条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作量仅作为核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啊,工作量的准确的数量,这些多处地方都讲了,不可能以费率的下浮的形式来进行确定。工程总承包几家。

怎么办呢?我方要求承包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人工价格调差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或单价下浮率进行同比例的下浮结算。调差金额属于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下浮让利条款。 这盘整文案发包人要求条差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红比例下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文案承包人依法享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获得条差补偿的权利。 发包人要求条差金额适用下浮率的主张,违背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负如 a 的 明确规定, 该标准的副路 a 关于物价波动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呢?明确,无论是价格指数调差法还是价格信息调差法,未将下浮率纳入调差公式的计算参数。 同时,该标准 a 点二点一条明确规定材料的价差结算时仅寄取税金,不再寄取其他费用。 那么该规定就明确的、充分的表明调差金额具有独立于原合同计价体系的补偿属性,并应当在叠加适用原合同中的下浮让利条款。 调差金额本质上是属于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后,依据合同调价条款及相关计价标准计算的补偿性费用,并非承包人原始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 而合同中约定的下浮率仅仅适用于签约时确定的工程总价或综合单价,本质是承包人对投标报价所做的整体让利安排,不能适用于调差这一补偿性质的金额。 发包人单方要求承包人就调差金额承担下浮责任,实际上是扩大了承包人的风险承担范围,违背了调差机制的设立初衷。 既合理分担市场异常的物价波动,维持合同的公平性。法官该项主张啊,既无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撑,不应当得到任何支持。请求驳回。

内部投标本以为下浮五个点就胜券在握,可结果却突然杀出一批黑马,直接下浮十五个点中标。现在,这批黑马同意将项目让出来,但 要按比例收取管理费,这意味着中标价比预期多下浮了十个点,再扣除管理费,利润被极度压缩,稍有管理疏漏就可能亏损, 甚至无法验收。如果不拿回来自己做,前期的所有投入都会打水漂。这是一道典型的工程生死选择题,一步踏错,可能直接回到创业前。如果是你,你将会如何选择呢? 大家好,我是蓝图。在工程领域,部分大型企业会通过建立合作库的方式,筛选长期合作的施工单位入库。建筑公司凭借自身资质完成备案后,可参与内部项目投标竞争。这种模式的对手相对固定, 信息透明度也相对较高,也是很多施工单位稳定获取业务的重要渠道粉丝。老王的公司正是某发包方合作库内的入库单位。某项目招标时,老王凭借自身优势判断竞争压力较小,按下浮五个点完成报价。可结果却出乎意料, 一家同行公司直接以下浮十五个点中标,彻底打破老王原有的预期。经中间人协调,中标方同意将项目交由老王实际施工,但要按市场惯例收取管理费。 我们先来给老王算笔账,即便按五个点的管理费测算,加上中标以下负十五个点,在不考虑税费等支出的情况下,老王前期的综合成本已相当于被打了八折, 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但老王真正纠结的并非一时利润,而是工程款能否足额按时回收。毕竟中标主体为第三方,所有资金流向均需通过该单位,风险不可控。对此,我的观点仅供老王参考。 一、内部投标的参与方多为长期合作的入库单位,彼此实力底线,报价习惯相对透明。在此前提下,这家公司仍采取极端低价抢标,其合作诚信与履约动机值得警惕。 工程款结算支付均需通过中标单位,一旦对方履约意愿不强或者管理混乱,老王作为实际施工人将较为被动。第三,项目结算只是第一步,一年甚至两年后的质保金回收才是真正的风险点。 发包方在结算后对这家公司的约束力会显著下降,若没有足够强的把控能力,微薄利润不足以覆盖老王的潜在风险。很多同行会认为,只要还有利润,有发包方的大力支持, 就可以拿回来自己做。但个人认为,在报价下浮幅度巨大,管理费抽成主体不直接,回款链条长的多重压力下,利润已不足以对冲风险,与其被动入局,不如静观其变。等对方真正意识到风险,主动寻求合作时,老王再择机介入,可能才是更稳妥的选择。 最后想请教各位同行,如果是你面对下浮十五点中标要收管理费回款不直接的项目,你会选择接手还是放弃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实操经验与判断逻辑,帮助更多工程从业者理性避坑。

老板们注意了,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搞不清发票上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到底差多少钱呢?含税价和不含税之间的差价就是税费,税费的多少取决于商品的税率和不含税价格, 那含税价就等于不含税价格乘以一加税率。先看小规模纳税人, 正常税费百分之三,但从二零二三年到二零二七年是有优惠的,直接减按百分之一征收。也就是说,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就差这百分之一。举个例子,如果不含税价是一千元,征收率百分之一, 那含税价就是一千零一十元。平时咱们跟客户、供应商谈价格,默认都是含税价,那想算不含税价,直接用含税价除以一点零一就行。 很多人说小规模季度三十万以内免征增值税,可发票上开了百分之一,不是已经交了吗? 错了,开发票只是登记税费,不是真正的交税。季度申报的时候,只要收入没超过三十万,直接免征,实际一分钱不用交。再说说一般纳税人, 税费分百分之六、百分之九、百分之十三三个档位,但他有个好处,能做进销下抵扣。举个例子,四百块钱进的货, 按百分之十三的税率要交五十二块,五百块卖出去要交六十五块整的税。只要你拿到供应商的进项专票,就只能交十三块钱。 很多老板纠结,上游能给专票,下游都是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发票。那到底选小规模还是一般人呢?核心就看毛利率。还是刚才的例子,四百块钱进的货,五百块钱卖出去,一般纳税人交十三块, 小规模按全额百分之一只交五块,那显然小规模更划算,但如果说四百一十块就卖出去了, 毛利率很低,一般纳税人只交一块三,小规模要交四块,那这个时候就选一般纳税人。 还有一个关键点,小规模可以升级成一般当事人。要是年收入超过五百万,就必须要升级,但升级之后就再也降不回来了,所以一定要慎重。建议新手老板先注册小规模,后续有需要再升级成一般当事人。

问大家一个问题,你是否还在用投标价下浮的方式来测算成本?如果还在用这个方式来测成本的话,那么你一定要小心了。以前投标价下浮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可能还会有个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的一个利润空间, 但是现在你下浮百分之十,很有可能都是赔钱。为什么这么说?你一定要了解招标控制价他是怎么计算的?招标控制价一般都是用当地的预算定额进行编制的,只是取费比普通取费要高一些。 但是预算定额我们都知道,好多价格是十年前、八年前的材料价格可以按照信息价、网刊价、市场价进行换算, 但是人工这一块是不允许调整的,只能寄取相应的动态调整的一些费用。他的人工基数一般是一百一百二啊,或者是一百八, 很少有超过三百块钱一个工日的一个人工基数。那么了解市场人工价格的都知道,现在最少一个技工都得四百四百五、五百,甚至个别特殊工种能达到六百八百,所以人工这一块就会相差十万八千里。 而且预算定额他的取费是用预算人工加预算机械费来取,等于说你的预算人工和预算机械是八年前编制的,那么他就是八年前的这个 人工基数和机械基数进行取费。绝大部分项目干上之后,你会发现,人工和机械的费用其实是远远低于市场价的, 基本都是亏钱的一个状态。那么施工单位想要赚钱呢?无非就是两点,一个是变更签证走增项,另一个呢就是在材料上赚钱,去填补人工的这个亏损,那么现在这个项目为什么他就不赚钱了呢? 原因呢?有两点啊,一个是现在项目本身价格压的就很低,竞争也很激烈,再一个呢很难拿到一手项目,基本上都是二包拿过来的项目 到我们手可能是二手或者是三手四手都有可能,所以到我们这这个价格已经压缩到不能再压缩了。那么这种情况呢,就一定要进行成本核算, 不能通过中标价格进行下浮,把这个项目的直接费成本、间接费成本以及居间费什么的一刨掉, 包括项目的质保金。你再算一算这个项目他到底能不能赚钱,如果能赚钱再接,如果不赚钱赶紧研究其他的, 不然很容易就掉进去了。现在很多企业都是这样被套进去的,为什么说现在开不出工资?原因与这个有很大关系,大家也可以说一说,你们都是用什么方式来核算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