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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最正宗的创新药龙头企业梳理(附名单) 中国创新药企在过去十年迅猛发展,从“仿制”走向“创新”,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1. ##恒瑞医药 特点:长期被誉为“药茅”,是中国创新药的绝对龙头。研发投入最高,管线布局最全面(肿瘤、麻醉、造影剂、自身免疫等)。目前正处于转型阵痛期,但创新实力依然雄厚。 代表产品:卡瑞利珠单抗(PD-1)、吡咯替尼(乳腺癌)、阿帕替尼(胃癌)、多个GLP-1产品在研。 2. ##中国生物制药 特点:旗下正大天晴是肝病和肿瘤领域的巨头,成功从仿制转型创新。管线丰富,在呼吸、消化、外科镇痛等领域也有布局。 代表产品:安罗替尼(肺癌)、派安普利单抗(PD-1)、TQA3605(乙肝siRNA药物,潜力大)。 3. ##石药集团 ◦ 特点:传统原料药和成药巨头,创新转型非常成功。在纳米技术、mRNA技术、ADC平台均有布局。神经系统和抗肿瘤领域是强项。 代表产品:恩必普(脑血管病领域重磅产品)、两性霉素B胆固醇硫酸酯复合物(创新制剂)、多美素(脂质体阿霉素)。 二、新兴Biotech巨头(以创新研发驱动) 4. ##百济神州 特点:##中国创新药国际化的标杆。具备从研发、临床到商业化的全产业链能力。与安进、诺华等巨头有深度合作。拥有全球领先的PD-1产品替雷利珠单抗(已授权诺华)。 代表产品:替雷利珠单抗(PD-1)、泽布替尼(BTK抑制剂,全球重磅炸弹)、帕米帕利(PARP抑制剂)。 5. 信达生物 特点:与礼来等MNC有深度战略合作,商业化能力出色。拥有强大的生物药研发和生产平台,管线覆盖肿瘤、代谢、自身免疫等多个领域。 代表产品:信迪利单抗(PD-1,首个进入国家医保的PD-1)、佩米替尼(FGFR抑制剂)、IBI362(GLP-1R/GCGR双靶点,潜力巨大)。 6. 君实生物 特点:以研发见长,拥有中国首个获批上市的国产PD-1。在自身免疫疾病、癌症、神经疾病等领域前沿布局(如BTLA、TIGIT等靶点)。 7. 再鼎医药 特点:“License-in(授权引入)模式的成功典范。具备强大的全球药物筛选、临床开发和商业化能力。专注于肿瘤、自身免疫、抗感染领域。 8. 和黄医药 特点:专注于癌症和免疫性疾病的靶向治疗和免疫疗法,具备强大的自主发现和研发能力。其产品呋喹替尼是首个从发现、研发到注册均在中国完成的抗癌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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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水货」与妨害药品管理罪 之前写过一篇关于假药劣药的文章《市场监督丨假药劣药如何认定?》,其中指出在医美行业出现的「水货」(来自国外的产品但未获得国内批文)不能视为假药劣药。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医美中出现的「水货」药品一般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是《药品管理法》第124条,在实践中的处罚尺度一般是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增加以下条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医美药品的「水货」问题,除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进行行政处罚外,对于刑事部分,也会依据「妨害药品管理罪」而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关于水货问题,讲完「药品」后,还要讲到医疗器械。在医美中,许多服务项目是医疗器械作为产品的,比如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都按照械三进行管理。对于无批号行政责任的处罚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条,予以罚款。 另一个问题,销售经营这种无批号的「水货」医疗器械,是否涉刑?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三个罪名,但是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非一定就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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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境外代购的处罚 1.违法情形 2025年7月20日,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付某投诉:7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以30元购买1盒“日本参天PX银色眼药水”,该产品外包装标明为“日本第二类医药品”,当事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于当日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从日本购买2盒“日本参天PX眼药水”(日本第二类医药品),进货价格未公开,以30元/盒的价格销售1盒,剩余1盒自用;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2.违法认定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日本参天PX眼药水”(属药品范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3.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货值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结合从轻情节确定最终处罚。 4.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 罚款10000元(因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且具备从轻情节,按减轻基准处罚); - 未提及没收违法所得。(凌市监处罚[202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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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了几十个国家旅游考察,非顶尖好货我是不会推荐的,虽然进口流程麻烦,但我遇到好物就一定分享出来,这款洗发水因名气太大国内造假很多(淘宝/直播间/京东95%都是假的),因为每本护照限量限额限重,海关还经常刁难,而且发快递经喜马拉雅山容易爆瓶,所以每一瓶我都是通过人肉🇳🇵背回,我要拯救国人岌岌可危的头发,头发头皮和大自然的土壤一样,需要经常补充好的营养(施有机自然肥),不该用化学剧毒农药惩罚土壤,国内70/80年代人头发也非常茂密,发质乌黑柔顺亮丽有光泽有韧性,但现在国内遍地都是科技狠活洗发水,对头发伤害很大,我去南亚时,虽然国家穷没啥高楼大厦,但人淳朴真诚不造假,我惊讶的发现他们的头发居然比阿拉伯人还多,至少是我们3倍以上发量,本以为是人种问题,后面我亲自用了🇮🇳阿育吠陀洗发水和精油,才明白南亚人头发为啥这么好,竟然比我在国内养发馆花一万多rmb买的韩国🇰🇷微针还有效很多(而且对比非常明显),所以我才会大力推荐它,就像我的五常大米,比日本几百一斤的越光米还好吃很多,都是洗发水和大米里最顶级的品质😎,它会颠覆你对过往一切洗发水的印象,健康的头发源于健康的头皮环境,有时候,回归本源,遵循自然的智慧,其力量远超乎想象,在天然护发领域,阿育吠陀是一座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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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严查!这些虚假营销套路,老板们再用必罚。 - 别当冤大头!2025虚假营销认定标准,消费者速存! 家人们,有没有被某些企业的宣传绕晕过? “中科院研发”“百分百纯原料”“无效全额退款”“全网销量TOP1”——这些听起来诱惑力拉满的话术,其实大概率藏着虚假营销的坑! 市监早就有明确认定标准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只要宣传内容和实际不符,还主观想欺骗、误导消费者,就算虚假营销!不是老板们一句“我就是夸张了点”就能蒙混过关的。 看看某些企业的操作多离谱: 明明是普通工厂生产,硬吹成“进口核心技术”;销量刚破百,敢标“十万+爆款”;花钱雇人刷好评、藏差评,把负面评价全沉底;甚至虚构“权威认证”“专家推荐”,拿编造的数据忽悠人;更有甚者,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装和名称,让人误以为是大牌同款,这也是明令禁止的混淆式虚假宣传! 别以为虚假营销能赚快钱,现在市监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线上直播间、线下门店一查一个准!一旦被认定,轻则罚款整改,重则影响企业信誉,彻底失去消费者信任,得不偿失。 作为消费者,遇到这种夸大其词的宣传,千万别忍!保留好截图、聊天记录、订单凭证,直接登录12315平台投诉,或者打12345督促处理,市监会帮你撑腰! 市场竞争拼的是真品质,不是假宣传。那些还在靠“吹牛皮”卖货的老板该醒醒了,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而我们消费者,也得擦亮眼睛,别再为虚假宣传买单! 你有没有遇到过虚假宣传的坑?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提醒更多人避坑!#市场监督管理局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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